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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买卖不破租赁”仅仅局限于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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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6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为小区停车越来越难,如今不少市民在购买住房时,都会租用或是直接买下停车位。这不,近日,市民蒯女士就因为自家目前租用的停车位,产生了烦恼。我们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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蒯女士家住在位于佛子岭路的淮矿东方蓝海小区。2018年6月蒯女士家和小区物业签订了租赁合同,租用地下停车场32号车位,使用期限为一年,每月租赁费和服务费共计180元。当时他们使用的这个车位也是可以出售的,但是因为一些原因,蒯女士家并没有购买。

在前段时间,蒯女士家突然接到了一个电话,说是他们目前租用的车位已经被出售了,租期满后将不再续租。

蒯女士告诉记者,他们也计划买下停车位。不过对方表示,买家已经支付了定金,蒯女士可以重新选择新的停车位来购买,这让她无法理解。

对于蒯女士反映的情况,小区物业一位负责人王经理表示,他们只负责停车位的租赁,买卖不归他们管。

随后记者找到了开发企业。一名负责人介绍说,车位在出租的同时,也是一直在向外出售的。目前地下停车场的32号停车位的确已经出售了,买家支付了一万元的定金,合同已经生效,不可能更改。   

在采访中,蒯女士就提出,在通常交易中有条原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那么,开发企业是否违反了“买卖不破租赁”呢?

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的俞清律师介绍说,法律条文的确有“买卖不破租赁”这一原则,但明确的适用对象是不动产即房屋,也就是说该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承租物。

   俞清律师介绍,蒯女士及其家人在知道停车位一直处于对外出售的情况下,虽然和物业公司提出了有购买已租停车位的意愿,但并未和开发企业达成书面的购买协议,故而租赁期满后是不可以对抗善意购买停车位的第三人的。

   鉴于这件事并未给蒯女士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从法律角度上来说,物业公司和开发企业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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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6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涨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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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6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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