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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胡院长: 本人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通过特快专递向贵院行政庭朱庭长寄去了一份【行政起诉状】及其相关证据材料;次日下午向贵院立案庭呈送了同样的【行政起诉状】及其相关证据材料,现已过七日未予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 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请求贵院及时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立案。 特此致信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致信人:鲁文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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