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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致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胡志刚院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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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18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的形象、法官的品质,全部体现在法官的高尚的职业道德层面上及对法律的尊重与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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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19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的焦点是:1、恒科恒远两家开发商是商业拆迁商业开发。恒科开发商将解放路小学从原解放路上公交公司地址净地置换到齐云路上的行为,是商业利益还是公共利益?
2、恒科开发商将解放路小学从原解放路上公交公司地址净地置换到齐云路上,是否向社会公示?是否召开听证会?是否告知广大学生家长?是否告知拆迁地块的被拆迁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有权要求听证的权力?
3、ZF行为的合法性在哪里?ZF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在哪里?
4、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拆迁商业开发,开发商为了超低价拆迁,商业开发商申请ZF部门司法强拆,它的合法性在哪里?
5、被拆迁人的上诉人要求:1、首先确定所选房屋,然后用书面文字确定下来,杜绝空谈假谈;2、按照六安市一贯的做法现场确权;3、商谈不成,评估结算,多退少补;4、搬迁。上诉人的要求是否合法?
5、恒远开发商当着工作组人员平桥乡钱书记、齐云社区沈书记、裕安区教育局李主任、解放路小学王主任还有裕安区城管局队长等人的面答应上诉人选择其皋城公馆一号楼09及12两套商铺,第二天,恒远开发商又当着众多工作组人的面,出尔反尔,言而无信,全部推翻。随后恒远开发商申请ZF部门对上诉人实行行政裁决,恒远开发商的合法性在哪里?六安市住建委的合法性在哪里?解放路小学、裕安区教育局的合法性在哪里?
6、第三人恒远开发商用无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章的拆许字【201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用过期无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过期无效的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等证件作为委托依据,申请六安市住建委作出行政裁决,第三人恒远公司的合法性在哪里?六安市住建委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哪里?
7、六安市住建委用无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章的拆许字【201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作为评估委托依据,把上诉人的商业房屋按每平米643.8元进行评估,六安市住建委的合法性在哪里?
8、上诉人在诉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期间,六安市住建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所作的六拆裁字【2014】1号裁决书,它的合法性在哪里?
违法点多多,在此不一一列举。每一个违法点,都可以否决六拆裁字【2014】1号裁决书的合法性。
作为法官审理案件,首先应从六拆裁字【2014】1号裁决书的合法性入手。【裁决书】一旦违法,其他的也就无需在审了。
作为法官,是否想到上诉人六年来的日子是怎么过的?上诉人的脚残是谁造成的?上诉人的人格尊严被谁践踏?如果法官是上诉人,将会怎样?
希望开发商自知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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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0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说:“对ZF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市场经济主体,‘法无禁止即可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多次延期许可”的 明文规定,六安市住建委超越法律权限,滥用职权,在恒远公司资质过期无续的前提下,多次对恒远公司拆迁期限许可延期的批复实属违法。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理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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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法院院长,如果有法官枉法裁判,定当要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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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7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市法院胡院长,第三人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无六安市住建委公章的拆许字【201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作为六拆裁字【2014】1号裁决书申请裁决的委托依据,它的合法性在哪里?
第三人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过期无效的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作为六拆裁字【2014】1号裁决书申请裁决的委托依据,它的合法性在哪里?
恒远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18日止。2014年9月15日,在庭审中,恒远公司拿它作为证据使用。至少能够证明恒远公司用过期无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至2014年9月15日。用过期无效的证件从事一切商业活动都是违法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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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8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胡院长,恒远开发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期无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期无效、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过期无效、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违法,第三人依据过期无效的证件,对上诉人申请行政裁决,第三人恒远公司的合法性在哪里?六安市住建委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哪里?
六安市住建委的两枚不同印章,涉嫌伪造公文印章,六安市住建委的合法性在哪里?不同公章所作的延期批复的合法性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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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8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市法院胡院长,第三人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恒远公司超过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对上诉人实施拆迁,恒远公司的合法性在哪里?
请问市法院胡院长,庭审中法官叫被上诉人庭审后五日内补齐证据材料,法官依据宪法和法律那一条有此规定?法官有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力?
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当庭不能提供的证据应视为举证不能
证据需要当庭提供、当庭质证、当庭验证
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请问市法院胡院长,2015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目前也正在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实行了主审法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及错判枉判倒查制。希望法官依法办案,依法裁判。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这样,胡院长你才是好院长,才是好的法律工作者,才是真正的GCD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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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9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尊敬的胡院长、主审法官,二审庭后补交的证据,上诉人坚决不予认可,也不同意质证。当庭不能出示的证据,应视为举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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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30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市法院胡院长,六安市住建委,违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之规定,违法行政,作出六拆裁字【2014】1号裁决书。六安市住建委的合法性在哪里?六拆裁字【2014】1号裁决书的合法性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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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1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市法院胡院长,六安市住建委,违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之规定,违法行政,作出六拆裁字【2014】1号裁决书。六安市住建委的合法性在哪里?六拆裁字【2014】1号裁决书的合法性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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