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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中心是否有权让建筑物“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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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7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顺利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大百汇公司,深圳产权中心违反土地过户相关规定,在明知地上建筑物仍然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将土地的使用权过户给大百汇公司,并在给大百汇公司合法的房产证上批注“地上建筑物已被拆除”,即满足了盐田法院要求宗地使用权过户的要求,又避免办理陆丰法院对地上建筑物的查封手续。
真是个一石二鸟的好办法!但我们很想问一句:产权中心你真的有这么大的权利么?
请看所谓的已经“被拆除”的建筑物图片,图片日期是08年8月22日,建筑仍然存在。

请看这份08年8月11日的电脑查询资料,说建筑物已经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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