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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10月31日夜醉驾撞死人的驾驶员该判什么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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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帖由 关注六安 于 2009-11-3 09:31 发表
  六安:妇女遇车祸 肇事车"驮人"狂奔五公里
  司机已被警方刑拘,是否酒后驾驶正在鉴定中;事发六安

  10月31日夜,六安市发生一起罕见车祸,一名骑着自行车的妇女在下班途中被撞,而民警追出5公里,才发现肇事车辆及挂在车厢后部的受害人尸体。

   ...
原帖由 关注六安 于 2009-11-3 09:35 发表
  六安罕见车祸案追踪 城监中队长醉驾酿惨祸
  记者与肇事司机面对面;司机称,当时不知道撞到了人

  昨天,新安晚报《肇事车“驮”人狂奔5公里》一文,报道了发生在六安市的一起罕见的交通肇事案。文章刊 ...


六安:妇女遇车祸 肇事车"驮人"狂奔五公里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11-4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幸运的话是交通肇事罪,倒霉的话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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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概念不同
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不同
1、客体不同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3、主观故意不同: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4、犯罪后果要求不同:交通肇事要求有严重后果,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罪,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够过,也可构成本罪。
交通肇事罪要求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但是有(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不要求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本罪。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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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

醉酒驾车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此案醉酒驾车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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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hy :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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