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对于"交强险"的无耻内容的愤怒。。。。。。
对于"交强险"的无耻内容的愤怒。。。。。。 "交强险" 显然在愚弄广大车主,表面上1050元的保费提供6万元的保额,看起来比原来的商业三者险只涨了几百元,其实是偷梁换柱,比如原来的商业三者险,如果保额是5万元的话,无论是财产损失五万元,或医疗费五万元都要赔的,是货真价实的5万元保障.
现在的保险公司弄出来的6万元保额的"交强险",却是只含2000元的财产损失,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只有8000元, 其中五万元是S亡赔偿金,且更歹毒的规定是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也就是说车主无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最多只赔财产损失400元,医疗费 1600元! S亡赔偿10000元!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当伤者流血不止的时候,痛苦呻吟的时候,我们的保险公司要等交警的责任认定,才可垫付医药费。就算保险公司立即垫付,也只能按照无责任的医药费最高1600元垫付”
如果真的发生事故时我就算没买这个什么鸡巴交强险我自己也拿得出1600元啊,这险种不摆明就是骗钱的吗 . 保监会解释说,超出部分按规定由"道路伤亡救助基金"垫付,纯粹是在愚弄广大车主! 请问保监会:道路伤亡救助基金在哪里? 资金从哪里来? 谁掌管? 谁垫付? 垫付以后最终由谁支付? 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东西!画个饼拿给车主充饥。
"交强险",核心理念是确保车主无责任的情况下,对车祸伤亡者的救治和赔偿经费,由广大车主集体购买"交强险",通过保险公司向受伤者转移支付. 现在看看,多会耍滑头!!!交强险比原来缴的保费多很多,而有责任时保障大幅度下降,无责任的时,保险公司最多只赔财产损失400元, 医疗费1600元!S亡赔偿费10000元!相比现在动辄几万几十万的无责赔偿,这点钱还用得着你保险公司来保障? 几乎等于没保障! "交强险"你能保得了什么???????? 由我们的温总理颁发的462号国务院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了。
作为“以人为本”的强制保险方式,偶本来也无异议,但仔细阅读了《条例》后,开始担心这本来是做好事的办法,最终将无法提供有力的保障而变相沦落为收费的借口,我们就来看看“交强险”你保得了什么吧?
一、建立交强险制度的意义在于: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从上述意义看出,我们想要的“交强险”是能及时足额垫付受害人医疗救治的费用,赔付的额度能够真正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负担,真正发挥社会的保障功能的保险。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当伤者流血不止的时候,痛苦呻吟的时候,我们的保险公司要等交警的责任认定,才可垫付医药费。就算保险公司立即垫付,也只能按照无责任的医药费最高1600元垫付,这点钱能让受害人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吗?也许连输血的费用都不够,又如何能够谈到使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
对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就算全额赔付6万元的资金,而S一个人仅S亡补偿、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合计的赔偿金额就为50多万元,这杯水车薪的赔付又怎能“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如果在这种意义上都可以称“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那你丢两钱给乞丐,也可以叫提供了充分的资助了?
二、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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