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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天安保险特色险种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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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7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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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align=middle><FONT size=4><FONT color=#666666><B>特色险种</B></FONT>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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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align=middle><FONT size=4><STRONG>财产险类</STRONG> </FONT></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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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4><STRONG>1、 个人抵押住房综合[wiki]保险[/wiki](甲种)</STRONG>: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甲种)以贷款金额为保险金额,更符合当前个人抵押住房贷款业务的需要,更多的从[wiki]银行[/wiki]和借款人的需要出发,满足了银行和借款人对风险保障的需要,并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会有更大的[wiki]市场[/wiki]发展潜力。 </FONT></P>
<P><FONT size=4><STRONG>2、 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乙种)</STRONG>: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乙种)保险金额的确定为被[wiki]保险人[/wiki]所购房屋的购置价,保险价值为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还贷保证保险责任项下的赔偿限额以被保险人出险当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余额为限。 </FONT></P></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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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人身险类</STRONG> </FONT></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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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4><STRONG>1、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STRONG>:该产品在不增加保险费率的条件下,保险责任除承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同时还增加22.5%的全残收益保障。适合所有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投保。 </FONT></P>
<P><FONT size=4><STRONG>2、 天地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STRONG>:该产品承担营运性的飞机、[wiki]火[/wiki]车、轮船以及汽车四种交通[wiki]工具[/wiki]发生的意外事故。其特点为费率低保障高,一次购买方便全年,省时省力。适合频繁出差人员购买。 </FONT></P>
<P><A><FONT size=4><STRONG>3、 愉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STRONG>:该产品保险责任承担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急救医疗和全残收益保障。其特色为灵活的投保方式,不仅可一人投保,还可以全家投保,保障年龄范围扩展到80岁以下。 </FONT></P></A></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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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noShade SIZE=1>
<STRONG>责任险类</STRONG> </FONT></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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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4><STRONG>1、 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STRONG>: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是99年天安保险公司首次开发的险种。目前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有两个条款,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甲种是以宽限期方式设计的,乙种是以追溯期方式设计的。下面对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条款(乙种)简单地做一下介绍:被保险人在本[wiki]保险单[/wiki]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wiki]中华[/wiki]人民共和国境内([wiki]中国[/wiki]港、澳、台地区除外)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由于疏忽或过失而未能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或者由于指令错误,从而致使委托人发生[wiki]经济[/wiki]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并且在本保险期限内,该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将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对于下列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监理合同中所列明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及鉴定费; 被保险人为减少或缩小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FONT></P>
<P><FONT size=4><STRONG>2、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STRONG>:在保险合同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代表被保险人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行为未能履行其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条款的有关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同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有关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FONT></P>
<P><FONT size=4><STRONG>3、 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STRONG>: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之前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内采血或供血时,因过失、疏忽或无法查明的原因且无法举证排除采供血因素造成的下列保险事故,由献血者、用血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保险期内首次以书面形式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下列赔偿,但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金额和累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单所注明的每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造成献血者的人身损害;由于提供给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不洁,导致用血者人身损害,包括感染乙肝、丙肝、丁肝、[wiki]梅[/wiki]毒、艾滋病[wiki]病毒[/wiki]以及其他主要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支付的事故鉴定费、仲裁或诉讼费及律师费等费用。 </FONT></P>
<P><FONT size=4><STRONG>4、 医疗责任保险</STRONG>:被保险人正式在编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本保单所注明的保险期限、追溯期以及承保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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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7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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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17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size=5>呵呵,我们的险种都是经过保监会审批的,你说行吗?</FONT></P>
<P><FONT size=5>今年上半年我司保费收入40亿,今年有望突破100亿</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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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7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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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17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去看新闻,报纸上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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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7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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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17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经的住考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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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7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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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17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晕,拆自己的台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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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8 0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支持!!顶!!![em05][e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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