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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签约妻子违约 不肯过户赔偿1万 卖房者见房价高涨后想悔约,不仅不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反而以自己妻子不知情、拆迁安置房不能买卖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日前,寿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协助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买方违约金1万元。 张某因房屋被拆迁,获得拆迁安置房两套。2010年9月,张某将其中的一套房屋以2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并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付定金4万元,待张某取得房产证后一个月内,王某付清余款17万元,张某过户房屋给王某。双方还就违约责任作了约定。 今年4月,王某得知他所买房子的房产证已办下来,于是找到了张某欲付清余款,并要求过户房屋。但张某见房价高涨,就以自己妻子不知情,拆迁安置房不能买卖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张某称涉案房屋属夫妻共有,其妻在该合同上未签字,故合同无效,因签约时张某夫妻关系正常,王某有理由相信张某有权处分该房产,且房屋的转让价格在当时是合理的,故张某妻子未签字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张某拒绝履行合同,于法无据,构成违约。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孙自杰 本报记者 王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