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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法院:依法执行何以演变成张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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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记者接到读者李海波诉述,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与其玩了4年的张冠李戴游戏,其原因是一起出租车转让协议引发的。
  
  
  
  据了解,2002年2月11日,李海波和当地出租车师傅黄仁义签订《转让协议书》,双方协议约定黄仁义将号牌为皖ST0504号昌河车以7800元人民币转让给李海波(2005年9月29日亳州市谯城区公证处[2005]皖亳谯证字第504号佐证)。协议生效后,黄仁义和亳州市五马汽车运输公司、亳州市五马汽车运输公司谯陵汽车出租分公司拒不履行协议义务,不给李海波办理相关车辆转让过户手续,李海波多次要求黄仁义及亳州市五马汽车运输公司、亳州市五马汽车运输公司谯陵汽车出租分公司履行义务无果。
  一纸诉状一审判决李海波赢了官司
  李海波将黄仁义列为被告并将亳州市五马汽车运输公司、亳州市五马汽车运输公司谯陵汽车出租分公司为第三人,依法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3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20日和2006年12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07年1月19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谯民二初字第117号判决,判定被告黄仁义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原告李海波办理皖ST0504号昌河车转让手续(不含出租经营权),另判定第三人亳州市五马汽车运输公司、亳州市五马汽车运输公司谯陵汽车出租分公司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李海波、黄仁义办理皖ST0504号昌河车转让手续。李海波、黄仁义、亳州市五马汽车运输公司、亳州市五马汽车运输公司谯陵汽车出租分公司均对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6)谯民二初字第117号判决至今无异议。
  交通局一纸公函为何比法院判决更有法律效力
  (2006)谯民二初字第117号判决生效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日向亳州市五马汽车运输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亳州市五马汽车运输公司法人尹梅之夫李保坤予以签收。亳州市五马汽车运输公司、亳州市五马汽车运输公司谯陵汽车出租分公司为了抵制(2006)谯民二初字第117号判决生效后,遂通过关系直、间接向亳州市交通局提交了所谓取消黄仁义经营权、营运权报告,亳州市交通局于2007年7月30日(亳交法函[2007]86号)滥用职权对已经在执行的(2006)谯民二初字第117号判决拟作出新的确权,将皖ST0504号昌河车“判”给亳州市五马汽车运输公司谯陵汽车出租分公司,致使谯城区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和李海波无法取得皖ST0504号昌河车合法经营权及营运权。
  亳州市交通局收悉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6)谯民二初字第117号判决后,又于2007年10月26日向谯城区人民法院发出亳交法函[2007]112号函,要求撤回亳交法函[2007]86号函,即承认其滥用职权抵制(2006)谯民二初字第117号判决,并声称给皖ST0504号昌河车颁发了《道路运输证》(编号:皖交运管亳字341281300982号),但是车籍档案证实该车主不是李海波而是王世新。
  李海波对记者说,从2007年追控至今谯城区人民法院仍旧未能纠正错误,法院依然拒绝履行(2006)谯民二初字第117号《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义务;甚至李海波多次找到其上级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执行局相关领导控申被无视。
  李宝坤和谯陵公司何以胆敢公然挑衅国家行政执法机关
  2007年6月21日,亳州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确认皖ST0504出租车经营使用权的函》(亳公交管[2007]75号):皖ST0504出租车于2007年3月20日报废注销,按照亳州市谯陵汽车出租公司要求,支队车管所在2007年4月5日将该车号牌发给了谯城区五马镇五马集王世新使用,其后谯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车涉及的民事纠纷进行了判决,根据此判决亳州市公安局5月9日对业务进行了重新审核,撤销了皖ST0504号牌的发放行为,并要求亳州市谯陵出租车公司及机动车所有人王世新交回皖ST0504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但至今皖ST0504机动车仍然挂牌营运。
  在2007年6月29日亳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亳公运政[2007]118号)《关于请求市交通局确认皖ST0504出租车经营使用权的报告》中,报告中明确申述谯陵出租公司经理尹梅、李保坤(李保坤系尹梅丈夫)到亳州市运管处借反映皖ST0504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归属问题之机对工作人员进行语言讽刺、诽谤、胡搅蛮缠、恶意伤人;李保坤以认识交警支队领导和法制科负责人、市交通局某某领导为由威胁工作人员将皖ST0504出租车经营使用权予以立即交付。甚至扬言不给办理就请法制日报社记者朋友曝光、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市纪委举报,直至告到中央。
  据记者了解,车管所所长陶万军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上签字后,当着执行法官和原告李海波的面把该通知书撕毁。
  2011年7月25日上午,记者采访了谯城区人民法院王院长和案件主审法官许叶,得到答复:该案件判决有问题,院内正在针对该案进行复查,等待复查结果出来才能通知原告,如需了解具体情况请记者采访原告。
  记者采访后路过政研室主任办公室时看到一个妇人跪在其门口大声哭泣,泣诉其家属六年前车祸案件判决至今未执行。
  鉴于该案谯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内部复查,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华新社记者陆文讯李坤李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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