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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法院与南岗法院先后向受害者投8枚重型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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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黑龙江省法院与南岗法院先后向受害者投8枚重型炸弹
中国民间职业举报第一人姜焕文
姜焕文手机:13654904466
华辉业主历经艰辛维权,可是仍然在地方保护伞的保护下,虽然胜诉三回判决,但仍然南岗法院8年不排除妨碍与恢复全楼水暖电梯(百度搜索:南岗法院郑世海),不但不作为甚至乱作为导致20余户有房不能住,有家不能回!详情请在百度搜索《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执行不力,造成30户百姓八年有家难回》一文与详见(百度搜):回家比打鬼子难!
归其原因:法院帮助被告在我们华辉楼上放了8枚重型炸弹(省院2个枉法裁定、区院6个枉法文书)之狂轰乱炸使我华辉大厦的百姓头昏脑胀,黑白不分,如:邱忠惠进京上访就在北京跳楼摔断腿!去维权的代表非但没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还被法院拘留与送进学习班,而违法的被告却始终为所欲为,逍遥法外!导致我华辉大厦9年没有水电暖:
炸弹一:2006年在房产局多次书面答复没有撤销行政执行的前提下枉法下达两个(2005)南行执字第62、63号裁定。行政撤销执行裁定书。刁乃君不让恢复大楼全貌与水电暖
炸弹二:而南岗法院在骗其八家业主撤诉后,找政府无果,告其不作为还不给立案,找人大也不好使,即人大、政府与法院都不作为,气得业主邱忠慧等业主告李泽林、魏波等断水、断电、掐暖是黑社会行为,而李泽林不但不给解决问题,反而一纸诉状让南岗法院用(2005)南民二初字第967号判邱忠惠等赔理道歉!导致公安不打黑有了借口 南岗法院保护之不让业主去打黑,原执行庭长皮冬颖13304604338就说过:他黑社会?我法院是最大黑社会!
炸弹三:业主打黑不成,行政又不执行、也不给立案,栾厚义又两次起诉,第一次骗其撤诉,第二次又故意下达(2006)南民一初字392号裁定一炮弹玩半年时间。娄丽不让有水电暖电梯
炸弹四:地下室(内有公共的水电暖设施)乃开发商的产权我们公用了多年,可被李泽林独占后南岗法院不执行67号判决、不给8户业主开庭的李子砚13351012555却下达(2008)南民二初字2073号调解书把地下室送给李泽林李子砚把地下室让李泽林控制,进而控制全楼水电暖。     
炸弹五:扣款不给用一分,还被骗走评估费5000元!其结果呢即没按判决恢复我们大厦一点,还指使李清志13836019198 下达(2009)南法执字466-3号把60万退给了魏波。李清志受贿不让有电梯与水电暖
炸弹六:众所周知水电暖没有恢复,被指使的李涛13904633308却以被郑世海收买一个耳聋眼花的老头做笔录下达(2008)南法执字738-4号裁定欺上瞒下,胡说已执行完毕!  李涛叛变颠倒黑白说全楼有水电暖
上述fb造假行经,省市法院早已知晓不纠正、不查处、不督办、反而雪上加霜保护fb大法官、继续向我华辉百姓头上扔炸弹!
炸弹七:省院哪管是什么关乎民生的《先予执行》之案用(2009)黑民申字第13号裁定(吴美强 045182392967)给中止了2802水电暖判决执行。吴美强等保护李泽林、魏波南岗院不让有水电暖
   炸弹八:省院继续包庇南岗法院用(2009)黑监民再字第23号裁定(李淑琴045182392708)给撤销了2802与2083号两判决。一撤销何谈水电暖的执行!省院(李泽82392012,13313637737等)保护南岗法院违法渎职、保护李泽林不让有水电暖
上述8个主要法院文书,不顾事实真相,都是与大律师乱搞关系违背高法“五个严禁”与刑法的结果,其目的请见:于国福有话说:强烈呼吁:两会立案查处“假人大代表”违法行为中:笔者认为该案业主早应该以对方“强迫交易”犯罪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律依据《刑法》第226条)向当地公安局报案,以寻求法律保护(早就报案,公安却答复过让去找法院)特请纪检予以严查之,把fb法官绳之依法,只有严肃法纪,人民的生命与财产才能得到安康与保护!
对多次举报的不闻不问的纪检渎职者大腿进京都摔断的邱忠惠等早就提出过强烈抗议!为什么这么典型的fb大案纪检监察不严查之?解决之?
特请 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贺国强、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张建南、黑龙江省委书记吉炳轩、黑龙江省纪委书记李延芝予以关注:-----fb法官不除:哈尔滨民不聊生!
部分受害业主: 101程莫伟 045189880055,606王长江704邱忠慧045189396652803、804高海成045155320365705付平13904615063605蒋明君 13910135449 侯丽萍045189880066601栾厚义18752745396 等嵩山路38号九年受法院之害不让回家业主敬上(华辉业主第10006举报函 ) 2011-7-28.
附件一:(2005)南行执字第63号行政裁定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2005)南行执字第6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端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边洪霄,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郎艳茹,哈尔滨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干部。
委托代理郭瑞祥,哈尔滨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南岗中队干部。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海都国际商务会馆,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魏波,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依据该局作出的哈房罚字(2004)第236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刁乃君
                           审判员:任慧克
                           审判员:曹敬茹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琛

附件二:(2005)南民二初字第967号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05)南民二初字第967号
第一原告:黑龙江省金孚事务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泽、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燕燕,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原告:李泽林,男,1959年10月4日生,汉族,黑龙江金马事务所律师,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更新街27号。
   委托代理人:郑燕燕,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傅尧,男,1972年12月31日生,汉族,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住哈尔滨香坊区珠江路10-1号1单位201室。
   委托代理人:王翔,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黑龙江嘉华拍卖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平房区保国大街18号5单位3楼6门。
   委托代理人:曹沛魁,男,1979年3月23日生,汉族、哈尔滨风云广告公司 广告部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综合泰海小区19栋3单位302室。
   第二被告:邱忠惠,男,1938年9月2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哈尔滨市道里新阳路224号副2号。
   委托代理人:陈保成,男,1957年7月11号生,汉族,中国汽车进口哈尔滨公司部门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综合街26号4单位271号。
   委托代理人:徐贵增,男,1938年12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动力区幸福路120号301室。
  第三被告:王艳丽,女,1954年12月13日生,汉族,黑龙江省桩基础工程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南岗区汉广街17号3单元301室。
   委托人:陈宝成,男,1957年7月11日生,汉族,中国汽车进口哈尔滨公司部门经理,住哈尔滨南岗区综合路26号4单位271号。
  。。。。。。
   本院综合以上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定后认为,第二、第四被告署名的控告信中部分内容无事实依据、且有侮辱、诽谤的言辞。此控告信被在公共场所散发后,对第二被告的名誉造成损害,为此第二原告要求第二、第四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第一被告主张第四被告侵犯名誉权一事,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原告要求第一、第三被告承担责任一事,因第一被告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尚在押,不具备在控告信上签名的条件,第三被告并非嵩山路38号居民且对其署名的真实性持有异议,故第二原告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第134条9、10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二、四被告于被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第二原告李泽林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
   案件受理费100元,第二、四被告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哈尔滨市中级法院。
审判长:余璇
审判员:邱柯书
审判员:徐冬梅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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