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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互相勾结以权谋利,以案谋私、销毁卷宗、毁灭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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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互相勾结以权谋利,以案谋私、销毁卷宗、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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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yec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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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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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付业仓,现租住在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码头街162-3号。
我以前是一名建设商,由于工地发生工伤事故,加之父母亲俩人多次连续生病住院手术(父亲为直肠癌,母亲被医院误诊为胆结石),直至父亲癌病再次复发于1999年12月1日去逝,实在花钱太多,导致工程严重亏损,在此期间有多名债权人到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起诉我,主办法官是胡勤胜,并于1998年10月20日将我原在城关镇东苑小区内的一栋面积约为200m2,时价为15万元,并是唯一住所的别墅房予以查封。当时经法院判决(裁定)的债务约为12万元。1999年4月,我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加之债权人依法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而法官胡勤胜未将此案移送执行庭,采取自审自执。1999年4月2日法官胡勤胜态度非常嚣张地对我说:“限你10天之内迁出此房,否则将对你采取强制措施,并且叫县电视台来予以曝光”。随后县法院也张贴有院长汪东升签发的令我依法迁房的《公告》。在此万般无奈之下,于1999年4月12日我全家5口人搬出此房。并于第二天(13日)将此房的钥匙送到法院交给法官胡勤胜。之后,法官胡勤胜将此房的所有内外门均贴上盖有法院公章的封条。
1999年5月10日上午,当时的执行庭法官宋安龙闻悉此房后,先找到经办法官胡勤胜,由胡勤胜带着宋安龙找到我妻子说:“有人要买你家的房子,叫付业仓回来晚上到我家去一下”(因父亲直肠癌复发,我回农村老家里去了)。并且留下俩人的电话号码。第二天晚上我找到胡勤胜家后,胡勤胜到宋安龙家去找宋安龙,宋安龙当晚不在家。胡勤胜对我说:“宋安龙法官要买你家的房子,但你房子的价格就是8万元,装潢不计价,其它事情你和宋安龙谈”。我问:“我的房子是否可以进行评估公开拍卖”。胡勤胜回答说:“那不行”。并且指我说宋安龙就住在他家楼上。第三天(5月13日)宋安龙叫我到他家去。宋安龙对我说:“你的房子我要买,但价格是8万元,装潢不计价,胡勤胜和你说过吧。我俩按8万元成交”。我说:“我在法院的债务有约12万元,房款8万元还不清债务”。宋安龙回答说:“至于你在法院余下的债务我和胡勤胜已商量好了,你就不要管,有我和胡勤胜共同给你摆平,以后绝不会有人对你追要,此案到此结束,这个你绝对放心好了”。过了两天(5月15日),宋安龙带我到胡勤胜家。宋安龙对胡勤胜讲:“付业仓在法院余下的债务你和原告们说以后就不存在了。”胡勤胜表态说:“你付业仓以后就是百万富翁我也不会找你,你房子都被我们执行了,还找你又有何用呢。”每个原告来领钱时,我就叫他们签一句话:‘此款到此结束’。否则就不给他们领钱。我想每个原告都会签的,哪个人不急着用钱呢”。我当时提出一个要求说:“我父亲现在直肠癌复发已到晚期,在家卧床不起,快不行了,是否能在此房款中支付3千元给我,再说,我房子被执行了,租房也要钱”。胡勤胜说:“行”。
1999年5月20日上午,宋安龙把我叫到他家,他已把《房屋买卖协议》写好了,叫我直接在上面签字就行了。我说:“这《协议》我俩还是到法院当胡勤胜法官的面签字”。宋安龙说:“《协议》在我家签字,一切你放心,胡勤胜我已讲好了”。在这种逼迫无奈之下,我就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了字。而宋安龙做贼心虚,叫他妻子张娟签字,签字过后宋安龙叫我写了一张8万元的收条,把我的身份证要去,称此房款由他转交法院。后来的事我一概不知,包括宋安龙是否真把8万元交到法院?他们又是怎么摆平债权人?究竟给了债权人多少钱?等等。
在房屋过户过程中,我从未介入都是由宋安龙和胡勤胜俩人一手操办的。而为了使这份《买卖协议》“合法化”,在1999年5月21日宋安龙和胡勤胜利用职务之便,以舒城人民法院的名义向县房屋局出具一份公函:“舒城县房管局: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付业仓所有的房屋壹套,(座落在舒城县城关镇东苑小区)现同意付业仓自行出售。(法院公章),1999年5月21日”。舒城县房管局接到县法院的公函后,顺利地为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从而使宋安龙顺理成章地占有了这套别墅房。
以上就是我的房屋从法院查封到被法官宋安龙侵占的具体过程。尽管当时我有很多疑虑,加之我当时的处境非常困难(父亲病危,债务缠身)。但我最终还是过份地想信他们是在依法办案,因为他们是头戴国徽,肩扛天平,是悍卫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官。不会对我一个弱者做出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事来。1999年12月底办完父亲的丧事后,为了养家糊口,我背上行襄,带着十分悲痛和凄凉的心情踏上了艰苦而漫长的打工之路。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事后得知,我的房屋在被执行过程中是法官间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严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当事人蒙受经济损失。具体法律依据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公布,法发 [1992] 22号)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前应就价格问题征价应当公平合理。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7月8日公布,法释[1998]15号)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另外,2007年3月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律师者协会、《新安晚报》社联合组建的法律咨询平台,以及《法制文萃报》对此案有明确而肯定的答复:“此案件执行中法官违法、程序不合法,房屋应依法进行评估拍卖。
上述法律的规定正是我案件的适用期。其规定的核心内容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变价时,必须依法进行公平评估拍卖。而法院或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这样才能真正保证法律的公开公正、公平正义原则。而宋安龙当时身为执行庭法官,应对法律有确定的认知,但还是勾结经办法官胡勤胜,私自买下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其主观恶意就是受利益驱动 。当然也离不开臭味相投的法官胡勤胜的纵容配合支持。否则,其目的根本无法得到。虽然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的是其妻子张娟,但这恰恰反映出宋安龙故意掩人耳目,想规避法律制裁。可见当时是何等的心虚啊!,其次,舒城县人民法院将十几万元的案件不组成合议庭,而将这样重大的案件交给当时还是助理审判员身份的胡勤胜法官来独自审判,独立执行,可谓监管不力,才给了宋安龙和胡勤胜俩法官有机可趁,致使徇私枉法办案。若组成合议庭,此事即可杜绝发生。
依据法律规定,我于2006年7月份起,多次向省、市、县三级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反映此案件,各级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对此案件高度重视,作出批示后,通过级级转到县法院,责令县法院依法查处。2006年9月30日下午,县法院纪检组周泽成组长约见我:确认我所反映的事情事实,俩法官在这起案件执行中有违规操作,未按法定程序执行行为,并责令俩法官写出相关的书面材料。但就领导批示及我所要求的必须依法查处,避而不谈。其后,我又多次要求把案件对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评判,又不被允许。其荒唐的理由是:以前法院很多地方不规范,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再说,你这个案件还是发生在前任院长任职期间,查处起来要推翻的东西很多,难度很大。等等。过多地强调客观因素,不肯从主观上依法查处。2006年10月10日县法院给县纪委的调查报告中又谎称:“此案件并不是法院或承办法官所为,其房屋买卖合法有效,以前法院没有走上规范,直到2003年法院才规范起来。对于付业仓的举报,法院将继续做好工作,解除误会,化解矛盾”。这简直是黑白颠倒,一派胡言。从此县法院就为这俩名涉案法官公然地撑起了保护伞。有了法院的包庇和袒护,俩名法官才敢胆大妄为,那么胆敢酿造此案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恶劣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
2007年4月份,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得知此案后,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后开始查处。查处中令人震惊的是:此案件的8份卷宗早已被销毁。证据被毁灭,令检察官们感到此案很棘手,随后将法官胡勤胜带到检察院进行审问,县法院纪检组周泽成组长闻悉后,急忙赶到检察院替法官进行说情辩解,谎称卷宗是在法院2007年元月份搬迁时“丢失”的,并强行将法官胡勤胜带回,称法院内部会处理此事的。我于2006年7月份就在不断向相关部门反映此案件,而2006年10月10日县法院在给县纪委的《调查报告》中,还写有:“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的字样。查阅过的卷宗为何没有立即监督其封存归档?难道8份卷宗都“丢失”得那么一干二净?法院搬迁时别人的卷宗丢失了吗?这难道又是偶然的巧合吗?纵观诸多疑点:得出的结论是:8份卷宗早已被涉案法官胡勤胜和宋安龙销毁,显然法院和法官是在撒着弥天大谎。因为卷宗里记录着大量法官违法的事实证据。销毁的根本目的是:证据没有了,无论你哪个部门来查处,我都可以作多种无罪辩解,令你查处部门也无可奈何,而最终逃脱法律制裁。此案件实质性问题是:要推翻此案,那么就自然要严惩法官。反之,要严惩法官,就要将此案完全推翻。所以县法院才极力包庇和袒护法官,这样才能保护法院和法官所谓的“利益”。
法官手中卷宗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是不言而喻的,它记录着真实,记载着历史,故意销毁就是犯罪。法官的行为简直是骇人听闻,此恶劣行为给当事人已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更令人气愤的是,涉案法官不但未被追究,法官宋安龙反而在人们的一片指责、质疑声中还被县法院提拔为执行局长,法院用此行动来证明法院和法官的“清白”。法律的规定竟然敌不过法院一个荒唐的理由。销毁卷宗,毁灭证据,法院为其极力包庇袒护,违法的法官至今仍可逍遥法外,为所欲为,并得以提拔。这是权势在和法律公然抗争,法律在权势面前显得多么苍白无力啊!这是法律的悲哀,更是我们当事人的不幸。正义和法治何在?
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律是倍受人们尊重和信仰的,因为它代表着公平正义,既能保护百姓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又能打击犯罪和惩治FB。司法FB玷污了法律的神圣和尊严,若不彻底铲除,公平正义只能是一纸空文。
在此,为了彰显法律的威严,还我们当事人公道,还社会的公平正义,恳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期盼新闻媒体给予监督报道,几年来,我既要在外打工挣钱养家糊口,又要为此案而奔波,深感身心疲惫,力不从心,但我坚信正义终会战胜邪恶,公平正义永是和谐社会的主题。
若有不实之词,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致
礼
受害人:付业仓
2010年7月20日
本人号码: 18956403737
15255607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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