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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者出尔反尔 法院判赔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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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各地房价都在逐年升涨,涉及到房地产的各类纠纷层出不穷。前不久,舒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房价上涨,出卖方不履行已经订立的合同,导致买受方不能办理产权过户,不能入住新居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韦云与郭正玲系夫妻,2009年7月份他们通过中介公司介绍购买了被告陈刚和江雁夫妻共有的一套商品房。双方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273000元,乙方(原告)先付定金10000元,余款到房屋过户时一次付清。房屋交付时间为2009年9月30日前;同时约定,每逾期一天,应按房款价的0.1%支付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即将10000元定金交付被告。因为当时江雁刚生完小孩,在家做月子,只是在电话里约谈,表示同意出卖该房,并委托其夫陈刚代为在合同上签字。那段时间,市场上房屋的销售价格很不稳定,仅过了几个月,房价就上涨了近一半。此时,被告夫妇反悔了,既不交付房屋也不愿配合两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辩称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共有人江雁没有在合同上实际签字。两被告只同意退还一万元定金。于是韦云夫妇一纸诉状将陈刚和江雁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方履行合同,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原告韦云、郭正玲与被告陈刚、江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合同上“江雁”的签名非其本人所写,但被告陈刚在征得其同意后代其签名,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合同仍为有效合同。被告未将争议的房屋过户给原告,应属违约,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由于原被告双方形成的是合同之债,被告已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即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是对自己物权的合法行使,根据物权大于债权的法律原则,且原被告双方主要的合同义务并未履行,被告也未实际占有争议的房屋,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方支付两原告五万元违约金,并返还一万元订金。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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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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