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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竟成为商家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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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商家都喜欢以“最终解释权”来作为各种销售行为的万能说辞,一旦与顾客发生矛盾,就拿出该条款来否定前期优惠诺言。对此,有法律人士指出,这些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没有法律依据。

  一个礼拜前,市民陆女士在商场购买了一套价值699元的某品牌风衣,当时被告知如办理积分卡可以双倍积分,存够一定金额可享受打折优惠。陆女士当即办理了一张积分卡。几天前,她又买了相同品牌的一款长裤,询问积分时却被告知加上本次购物的320元,卡里共计积了1019分。陆女士很是疑惑,按照办卡时说的双倍积分,卡里目前应该是1718分才对。可销售人员却以“解释权归本公司”为由表示当时购买的风衣不参加双倍积分活动。

  陆女士的遭遇并不是个例。现如今,不论是购物卡、美容卡、健身卡,或是形形色色的商家促销活动中,“本公司保留对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是经常可以看到的一句话。在记者的采访中商家对这个“解释权”也是众说纷纭。有人表示,是因为大家都有此类说法,照葫芦画瓢;也有表示担心有细节考虑不到,以“最终解释权”来应付“难搞的人”,至于合理与否,商家多数表示并不清楚。从消费者的反应来看,对商家的这种做法多数持默认态度。市民吴女士表示:“大家都在搞这一套,懒得去追究合理不合理,再说了,只要没有发生纠纷,爱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

  不发生纠纷可以不理会,一旦消费纠纷发生时时,“最终解释权”往往成为商家的“护身符”。对于“最终解释权”是否合理,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有多年律师从业经验的张先立表示:“该条款属于模糊的广告标语,不具法律效力,商家无权做出最终解释。”

  据介绍,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规定,“商家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时,不得免除商家的责任,经营者不得以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方式作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表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类似于“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之类的条款,其实就是典型的格式条款,仅仅有利于商家,剥夺了消费者的合理解释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不公平的、无效的。消费者在接受商品和服务时遇有类似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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