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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原地税局副局长受贿16.2万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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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六安市地税局副局长钟某因受贿罪,日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6万元,追缴非法所得。

  钟某自2000年3月至2010年案发时,历任六安市霍山县地税局局长、六安市地税局副调研员、六安市地税局副局长,任职期间,总计收受有关单位及个人所送的财物七笔16.2万,最大的一笔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霍山分公司总经理胡某所送的11万元现金、2万元购物卡;其余6笔,有请托人希望在租赁税务局房屋及租金方面得到关照的,有希望在职工调动和职务晋升方面得到关照的,更多的是希望在税收超收以及各种“费”、“金”代征工作方面得到关照的,从而想方设法、巧立名目行贿钟某,这其中有钟某自己收受的,也有其妻代为收受的,方式为现金或购物卡。

      庭审中,钟某辩称,胡某共送其财物五次13万,其中2004至2007年间送的三次10万元,自己已于2007年夏及时退还胡某,所以该1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款。另外几项款物皆为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不是行贿、受贿。

  一审法院认为,钟某在侦查机关的数次供述中均供认其在收受胡某款物后未有向胡退款的意思表示,与胡的证词印证一致,虽然其妻的证词中提到曾经要求退款,但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其供述中亦供认退款发生在王某双规之后,因担心受到牵连方才退款;又因钟某在退款后的09年、10年仍继续收受胡某的贿赂。因此,被告人的受贿故意处于连续状态,其退款行为不能认定为“及时”退还,胡某的10万元应纳入受贿数额;基于钟某的特殊身份,送给钟某财物或出于单位利益、或出于个人利益,“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的辩解不能成立。此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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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钟中了人家圈套都不知道,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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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后台,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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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15_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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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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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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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16.2获刑十年?其实说真的,比他贪的多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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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听讲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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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点就被逮了?估计是触动谁的利益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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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才这一点!亏,使劲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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