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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失窃,损失谁来为之“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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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9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我市小区内住户停放的车辆被盗的情况时有发生,汽车在小区被盗,业主认为小区保安没有尽到看管义务,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认为所签的服务合同中,并未约定公司有车辆看管义务,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很是冤枉。那么,这个被盗的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承担呢?——

  日前,家住市区解放南路某小区的李先生向记者反映,自己的一辆马自达轿车和同小区另一位业主梁先生的本田轿车一夜之间在小区内同时失窃,不仅车内财物被盗,就连香水、备胎等可以拿走的东西全部被盗。

  李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清晨取车上班时发现车门被撬,随即发现车内财物不翼而飞,就马上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李先生认为,车辆在小区内按规定停车却发生了被盗现象,在暂时无法查到偷车人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该要承担部分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记者走访了该小区物业公司,管理处一位王姓负责人告诉记者,发生被盗情况后,小区物业公司立即调出监控摄像配合破案,并在小区内加强巡查,防止此类情况再发生。但如果说要求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责任并进行赔偿,物业公司比较为难。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物业公司允许住户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的空地泊车位上,并向住户收取场地使用费(该小区为按月收取50元),但并不对停放的车辆提供专人看管的服务。其只是提供场地给住户停放车辆,并不承担保管责任,不承担车辆被盗的赔偿责任,住户应对车辆的安全自行负责。

  对此,很多市民都表示,此种观点并不完全正确,发生车辆失窃,物业公司虽然不会按照保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但是停车另行收费,即意味着物业公司对所停放的车辆负有一定意义上的安全防范义务。车主可依据物业合同关系,以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义务为由,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当然,此种情况应当根据收费的数额与车辆的价值比率,参照车辆损失保险与赔偿的标准,合理确定物业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我市小区内住户停放的车辆被盗的情况时有发生,汽车在小区被盗,业主认为小区保安没有尽到看管义务,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认为所签的服务合同中,并未约定公司有车辆看管义务,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很是冤枉。那么,这个被盗的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承担呢?

  带着疑问,记者走访了六安市物业管理协会以及梁先生所住小区所属的市房产局裕安分局物业科后了解到,我市大部分小区物业提供停车服务收取的是车位租赁费,其费用并不是保管费。停车场的管理有监控设备,24小时有专人值班,对于业主车辆的被盗,他们没有过失一般就不会进行赔偿。而业主方面,如果不能指出证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管理服务义务的证据,那么也就无权要求物业公司对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市物业管理协会的工作人员提醒广大业主,发现车辆在小区内被盗的现象,应首先保护现场,并第一时间向物业公司及公安机关报案。

  市房产局裕安分局物业科科长周南军告诉记者,对于车辆在小区内被盗的情况,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只是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与业主签定的合同中有没有约定保管看护。但是,作为物业管理部门,将积极协调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进行商谈。

  就这一问题,记者电话联系了皋陶律师事务所的殷坪律师,殷坪告诉记者,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管理条例,只要住户属于该小区内的业主,那么物业公司就应当对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小区内车辆被盗的案例,物业公司应承担一个补充赔偿责任,因为失窃原则上按谁偷窃谁赔偿的原则,但如果没有找到偷窃者或偷窃者没有偿还能力,那么物业公司就必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业主车辆在小区内被盗,物业公司肯定有法律责任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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