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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物启事的奖金应该兑现吗? 近日,有读者来电咨询:前些天,我傍晚出去散步时捡到一个钱包,包中装着一些证件及一部手机。由于当时找不到失主,就暂时在我那放着。后来我看到一则寻物启事,内容为:若有捡到钱包交换证件及手机者,奖励3000元。通过寻物启事上留下的联系方式,我找到了失主,并把东西归还给他。他却说只给我1000元酬金。为此,我们双方起了争议。请问,我能否要求失主支付给我3000元酬金? 律师解答:在我国民法领域,悬赏广告可以看作是一种要约,若之后某人完成了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则是一种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合同已经成立,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因此,失主应按约定支付你3000元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