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母健在,儿子却以继承遗产的方式取得了房产,并转卖给第三人。9年后,母亲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产局为第三人颁发的房产证,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1993年,原告李某出资购买了位于苏埠镇燕京路的房屋上下两层共6间。1999年,李某之子以继承遗产的名义将该6间房转到自己名下办理了房产证,第二年9月,李某之子与第三人鲍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转让了其中3间。同年10月,六安市房产局为鲍某颁发了该3间房的房产证。 2001年,李某一家为房产继承事宜发生争执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母亲的李某尚在人世,遗产继承行为无效,撤销了李某之子继承6间房的行为。当年10月,作为当事人的李某收到了法院判决书。2010年,李某诉求法院撤销六安市房产局为鲍某颁发的房产证。 法院认为,房产局为鲍某颁发房产证事宜发生在2000年,李某至2010年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证,而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本案中,李某自2001年收到法院继承纠纷判决书后,就已得知房产局为鲍某颁发房产证之事,8年之后方才起诉,早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李某起诉。李某不服,上诉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