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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真的伤不起——赔偿金计算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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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2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2月15日20时15分,北京的李某回舒城过年探亲,驾驶京NLH725轿车沿舒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58KM+800M十字路口处,因雪天未能保持安全车速,将行人余某撞伤。经舒城县交警大队认定,李高达负事故全部责任。余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救治。在余某治疗期间,李某支付了75500元。2011年7月18日,经鉴定余某因交通事故损伤致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左锁骨远端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经临床系统治疗愈合后遗有右上肢功能丧失25%以上、左上肢功能丧失10%以上、右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骨盆骨折畸形愈合,分别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九级、十级、十级、十级。现原告诉请被告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2424.8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保险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合理的责任。对于原告多处伤残,认为其伤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指数应是23%,标准应按农村纯收入每年5285元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受伤有权获得赔偿。关于原告诉请的伤残赔偿金问题和赔偿标准问题,原告土地被征,属失地农民,应按城镇标准进行计算相关赔偿,原告构成多处伤残,最高伤残等级为九级,其赔偿指数是20%,增加三处十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累加可以按10%计算;据此于近日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余某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余某125865.5元,原告余某将被告李某垫付的75500元在获得赔偿后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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