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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多发一元,你要少拿1千愿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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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3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新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专家分析发现,年终奖的计税方法中出现了六个盲区,在盲区内,明明增长的年终奖税后却发生“缩水”,拿到手的钱会反而更少。

计税方法有点烦
        记者了解到,今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奖)”的计税方式没有做出调整,计税方法分个人月工资超过3500元和不足3500元两种情况。

        月工资超过3500元的,需要将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结果查出对应的税率。以在证券公司工作的张女士为例,她月工资为4500元,年终奖为2.4万元。那么,2.4万元除以12个月,结果为2000元,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然后按照“一次性年终奖全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她年终奖缴税金额为2295元。

        月工资不足3500元的,需要将工资与年终奖相加后再减去3500元,得出数额A,再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的税率。然后用数额A×税率-速算扣除数,得出需要缴纳的税款额。比如韩先生12月5日收到当月工资2500元,当月又收到年终奖1.5万元,计算完毕后,韩先生应缴纳的税款为420元。

就怕超过临界点
根据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果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对应的纳税税率会提高一档,纳税额也相应大幅增加。超过临界点就会发生“多给少拿”的情况。

        “新个税法一级税率的临界点就是1.8万元,1.8万及以下都是按照税率3%计税,但只要再多1块钱,就要按照第二级税率10%计税。”省城一税务师事务所刘先生举例介绍,如果甲与乙月工资都高于3500元,甲的年终奖为18000元,乙的年终奖为18001元,那么甲应纳税额为540元,税后拿到手为17460元。而乙则需按10%税率计税,应纳税额为1695元,税后到手共为16306元。这样一看,乙比甲年终奖多发了1块钱,到手后反而少拿了1100多元。

合理避开缩水区
       据业内人士统计,在6个区间内会发生年终奖“多发少拿”的情况,这6个缩水区间分别为: [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这些区间被人们称为“盲区”或“无效区间”,表明在这些区间内, 所得增加与税负增加不相匹配,税收调节功能失效。

      刘先生介绍,其中最极端的是年终奖960000元和960001元,后者比前者多了1元而跨进了最高税率45%,前者则仍适用税率35%计税,结果,1元之差税后所得反而减少8万多元。

        省城一事业单位财务人士介绍,单位一般会采用分批发放应对“缩水区”,比如年终奖为1.9万元,会分在两个月发放,先发1.7万,下个月再补发2千元。还有网友介绍,高出临界点的部分可以捐出去,这样不但合理避税,还做了好事,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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