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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撞人案" "超速局长"与幼童同责 死者父亲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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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0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祁门县森林公安分局局长江宿怀驾警车撞死4岁男童佳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由祁门县交警大队作出,佳佳的父亲汪荣华近日已领取该认定书。交警部门认定,江宿怀事发时超速,但佳佳也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双方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12月6日傍晚,江宿怀驾驶祁门县森林公安分局警车途经该县历口镇深都村公路段时,将佳佳撞死。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迅速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对江宿怀事发时的车速、事否饮酒等都逐一调查。
  经交警部门认定,江宿怀事发时的车速为每小时76~83公里,属于超速,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71毫克/100毫升,不是酒驾。佳佳作为学龄前儿童,事发时独自横穿马路,没有监护人带领,也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因此,交警部门认定江宿怀和佳佳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死者父亲不服认定书
  “我和佳佳妈妈确实没尽到监管责任,大人有错。但对4岁的佳佳要承担和江宿怀一样的事故责任认定,我们不服。”昨晚7时许,佳佳父亲汪荣华称,12月23日下午,他在祁门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领到事故认定书时,当场就向民警提出反对江宿怀和佳佳负一样责任的意见。“他是森林公安局长,又当过交警大队教导员,应该更了解超速行驶的危害性。”汪荣华称,事发的省道深都村路段竖立有标志牌,明确该路段车速应是30公里/小时,因此江宿怀当时严重超速了。汪荣华称,江宿怀作为警察且是领导,肇事时违反交通法规致严重后果,撞人后又没履行警察责任抢救伤者和保护现场,而和普通当事人一样离开了现场,理应承担比佳佳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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