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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律师到底代表谁?披着羊皮的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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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1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评周泽律师致质检总局王勇局长的公开信
    2008109日,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在新浪博客上向新上任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王勇局长发了封题《纠正行政垄断违法建议书》的公开信,公开信行文较长,本人仅对公开信的第一段进行了分析,不禁要问:周泽律师,你到底代表谁?
    一、周泽律师在信的开头作了自我介绍之后,开门见山地提出“就您上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之前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与香港公司中信21世纪官商勾结,搞行政垄断,破坏防伪行业竞争秩序,为电子监管网经营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严重违法问题,本律师曾代理多家防伪企业对质检总局提起诉讼,并曾向多个部门做过反映。”
    笔者认为,周泽律师所说的王勇局长“上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之前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这话不假,国内外上上下下都有所闻,有的拍手叫好,有的跺脚反对,特别是涉及相关利益的防伪企业,反对之声日盛。周泽律师所言“曾代理多家防伪企业对质检总局提起诉讼,并曾向多个部门做过反映”更是众所周知,一时被炒的沸沸扬扬。
    一方面,周泽律师本人及所代理的多家防伪企业为了获取最大的舆论反响,当然希望炒得越热越好,传播越广越好。这样,他们的言词和理由以及所“揭露”质检总局的“违法”行为,不仅能获得部分不明真相人士的支持和声援,也能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更能给党和政府部门特别是司法部门施加更大的压力。“三鹿”系列事件的发生和质检总局前局长李长江的辞职,把周泽律师的话语权和所造舆论推到了极致。
    另一方面,周泽律师能从中得到更大的知名度,为日后承接更多“大案要案”的代理打下了更深厚而广泛的基础。周泽律师很善于利用国内的热点事件来炒作自己,把自己扮演成法律和正义的化身,动辄不负责任地指责并断言某部门某人“违法乱纪”、“犯罪”、“官商勾结”、“破坏竞争秩序”、“严重失职、渎职”、“行政监管不作为”、“制造不正当竞争”、“为劣质产品撑起保护伞”......。联想到前不久周泽律师呼吁李长江辞职的公开信,除了上述指责和“定罪”外,还把“千夫所指,无疾而终”、“谢罪”、“肆意横行”、“玩忽职守”、“知耻近乎勇”等攻击和谩骂之词发挥得淋漓尽致,攻击的方法手段丝毫不比他的副教授级别低。新闻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把周泽律师炒热了,烤煳了。
    二、周泽律师声称“对多家防伪企业的起诉是否受理,虽然还有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但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行为的违法性,是无可置疑的。即使法院最终不受理本律师所代理的多家防伪企业的起诉,也不意味着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行为就当然地合法化了。”
    中国法制化的道路逐步走上正轨,正日臻完善。从前,人们对正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统称为“人犯”、“罪犯”、“犯罪分子”,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改称为犯罪嫌疑人,罪犯到犯罪嫌疑人这一称呼的变动,说明了整体法律意识的增强。19965月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通过后,千千万万的优秀律师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深受广大人民的爱戴和尊敬。当然,也出现了极少数律师中的败类,为广大民众所痛恨和唾弃,他们有的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有的逍遥法外继续干着非法的勾当。周泽律师在上述言词中称“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行为的违法性,是无可置疑的”,以及他的一些文章中,对未经司法部门及相关部门判决和审定的人动不动就冠以“违法”、“犯罪”、“谢罪”、“违纪”的帽子。在这些帽子的前后,他为什么不写上“涉嫌”和“嫌疑”的词句?作为一名副教授和知名律师,周泽说话如此不严密、不负责,真是对法律的莫大嘲弄,要么说明他法律意识淡薄,要么说明他法律基础知识差,或者还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使听者真以为某人真违法了、真被定罪了?
    一个人是否违法犯罪,必须经审判长宣读审判书后才能认定是否违法,是否有罪;同样,一个人是否违纪,必须经纪检部门审查认定。周泽律师不是承办这些案子法官和纪检部门人员,在相关法律部门和纪检部门最终认定之前,正如他代表代理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多家防伪企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败诉一样,他对别人的“定罪”和“决定”无效的,纵然他信誓旦旦地说“无可置疑”,也只能说明是他个人自私而狭隘的心里认定,至于他的言行是否有违法诽谤的嫌疑,在此本人不作进一步评价。
    三、周泽律师称“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为了维护防伪企业的利益及公共利益,本律师谨代表北京兆信、中社网盟、恒信数码、上海中商、江苏南大数码、深圳倍诺、贵州华美龙等防伪企业,并以共和国公民的名义,向您反映质检总局违法推广电子监管网的问题,希望您能够‘新官理旧事’,及时纠正质检总局的错误。”周泽律师的话,看似大义凛然的豪言壮语,不过本人仍然感到疑惑:
    周泽律师所代理的企业所诉竟然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他连对所代理的北京兆信等诉讼案件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这么简单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真乃所谓“金玉其外败絮其中”也!难道真是他缺乏最基础的法律知识吗?果真如此的话,那么他对自己的炒作手段仅仅是为了浪得“名律”和“副教授”之虚名?水越浑摸的鱼就越大,火越烈取的栗就越多。可这样对他所代理诉讼的企业公平吗?官司输了,律师的代理使命终结了,诉讼费是否该出姑且不论,可律师的代理诉讼费是该依法支付的啊!周泽表示“防伪企业肯定要继续上诉”,本人不禁担心,如果继续聘请周泽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凭他浅薄的法律常识,防伪企业的官司能嬴吗?律师代理诉讼费会不会又打水漂了?奉劝这几家企业不要被“名律”的虚名和“副教授”的头衔迷惑了,必须聘请有真才实学的律师来代理,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真正做到“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为了维护防伪企业的利益及公共利益”!
    由此看来,本人对周泽律师口口声声说是“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为了维护防伪企业的利益及公共利益”更不那么认同了。堂堂的律师为什么不说是维护防伪企业的“合法”利益,而刻意把“合法”二字省略,并丝毫不提是为了个人的名利!防伪企业为了自身的合法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人都能理解和支持,加上有周泽律师等人居心叵测的推波助澜和呐喊鼓噪,原本以为能稳操胜券,首战告捷,绝没想到会首战告负。本人认为周泽律师写这么些公开信,不过是为“名律”的虚名添光彩、为自己的口袋添钞票而已,他所说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防伪企业的利益及公共利益”不过是借一个美丽的幌子迷住众人的双眼,博取众人的支持,其实质是代表了他的个人利益!
    三、俗话说,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周泽律师既然曾代理防伪企业的诉讼,实际上也就是代表他的个人利益,与自身利益捆绑在一起的人,说出的话就不显得那么有分量了。所以他以致质检总局王勇局长的公开信的形式发表《纠正行政垄断违法建议书》,纵然是声嘶力竭地自称“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为了维护防伪企业的利益及公共利益”,纵然是不顾自己的律师身份“无可置疑”地为别人定下一系列罪名,也难掩“瓜田李下”之嫌,因而他的公开信也就显得那么苍白无力。
    在公开信中,周泽律师说“本律师谨代表”七家防伪企业,以共和国公民的名义向质检总局王勇局长“反映质检总局违法推广电子监管网的问题”。任何一个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共和国的公民,而律师应该是共和国公民中“守法”、“用法”的佼佼者,因为他们应该受到过系统职业教育。但周泽律师为了个人利益,在法律和相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前就妄言为别人定罪,并以极不理智地进行谩骂、攻击和诅咒,成为律师界的笑料,本人看不出他“佼”在何处,实在是“谨”得太不庄重、太不严肃了。因此,他除了代表他本人、代表他的利益外,再也代表不了谁。
    三聚氰胺系列食品事件的出现,造成多名婴儿死亡,成千上万人致病,给大量患者和家庭带来极大的痛苦,使国人揪心、举国蒙羞。我们相信,造成这次事件的不法企业和当事人,必将受到人民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而负责食品质量的各级质检部门难逃干系,必将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而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国家质监总局前局长李长江辞职后,至今尚未听到是否被立案侦查的消息,他是否真有如周泽律师所说的违法犯罪等行为,本人不敢妄加评论。对于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本人认为,如果能在最短时间内使老百姓能方便快捷地从国家电子监管网络查询到每件商品的质量检测结果,这才是一件造福于全民的大好事,应当全力加速推行,周泽律师以及与之有相关利益冲突的防伪企业必须支持而不应设置任何障碍。
   在此我也奉劝周泽律师,如果真想出于一片公心和正义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正利益”的话,请少做些花架子,抛开个人利益,踏踏实实地加强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运用法律武器,把你所认为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部门和责任人直接上诉法院,这样才有最佳的效果,如果官司嬴了就会得到更多百姓的爱戴和拥护而成为真正的“名律”,即使输了也输得有尊严,输得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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