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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不该有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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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发表于 2012-2-9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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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香行初字第
53
号、
(2009)
哈行终字第
1
号
《行政判决书》显示与本案原告李秀华
2008
年
8
月
11
日《民事起诉状》显示内容不符
.
该主审尹月兰、尹群擅自将该争议之房
,
原
(93
年
)
产权单位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故意篡改为哈尔滨哈汽实业开发总公司
(
原汽轮机厂
房产
处
)
将其擅自列为第三人
.
其定案依据为原告一直持有
94
年
4
月
18
日第三人哈汽实业为其颁发的承租人为其夫彭新珍
(
94
年
1
月
23
日病故
)
的房屋承租证
(
该卷宗显示该承租证公章中没有
“
五角星
”
、没有经办人朱志国
“
名章
”
、没有
“
动迁
”
二字标明,实属伪造
)
相应反驳证据
94
年原告李秀华诉讼《卷宗》
20
页。于
2008
年
11
月
20
日来源于香坊(原动力)法院档案室。该《卷宗》显示
94
年
6
月
6
日原告李秀华《民事起诉状》诉被告彭炳有迁让,诉求房屋确权。
6
月
7
日彭新珍房屋承租证(该证公章中有
“
五角星
”
、有经办人朱志国
“
名章
”
、有
“
动迁
”
二字标明)、
8
月
4
日原告李秀华
“
撤诉书
”
等。印证一、本案原告李秀华文盲、无业。其第二次起诉早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印证二、彭新珍与其长子彭炳有为该房共同承租人。否则李秀华不用诉讼,直接更名。印证三、主审尹月兰、尹群与所谓第三人哈汽实业法律顾问付文彬等恶意串通。枉法裁判。非法撤销被告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于
2001
年为申诉人彭炳有(第三人)颁发的
00223102
号《房屋所有权证》
证据:《行政审判第一审程序庭审笔录》第三页显示第三人哈汽实业委托代理人于瑞杰(资产管理处干部)发表质证称:申诉人彭炳有
97
年变更承租人
“
申请
”
是真实的,该
“
申请
”
上有哈尔滨汽轮机厂主管售房处长穆瑞君的审批签字
“
请按规定办理
”
。印证主审尹月兰故意违背事实认定申诉人
97
年
“
申请
”
是经第三人哈汽实业负责审查等。该笔录第五页显示主审尹月兰问:彭炳有
97
年提出
“
申请
”
时,原告李秀华是否到场?于瑞杰回答
“
不知道
”
。尹月兰问:承租人变更时,是否需要同住人口李秀华到场?于瑞杰回答:
“
十多年以前不清楚
”
。该显示印证尹月兰明知彭炳有一直赡养其母原告李秀华共同居住生活。至本次诉讼被其女彭桂芝及次子彭炳志等做为人质所看管,从未出庭。且印证于瑞杰非当事人、经办人等。主审尹月兰又问:出售产权是什么时间?于瑞杰却回答:
“93
年试点,第一次是
60
%的产权,是彭新珍买断的。
97
年买断时就是彭炳有。
”
该显示印证尹月兰明知其回答自相矛盾,受人之托作伪证等。
证据:姜连树(彭炳有一审委托代理人)
“
证明
”
一份。于
2008
年
11
月
24
日,来源香坊区五叙街
82
号法坛法律服务所。该
“
证明
”
内容显示印证主审尹月兰被原告之女贿赂后。将本应原告撤诉的案件,判决为原告胜诉。
二审庭审监控录相显示印证第三人哈汽实业法律顾问付文彬(二审委托代理人)面对相应印证。大发雷霆称:
“94
年
4
月彭新珍承租证是我出具的,我说真就真,
94
年经办人朱志国已死,死无对证等。
”
主审尹群明知其伪造,故意包庇。其审理期间,原告李秀华于
2009
年
2
月
3
日死于该案。
2009
年
2
月
16
日尹群做出终审判决。非法驳回,维持原判。
此行为已违反《行政诉讼法》第
3
条审判程序违法。本案原告
2008
年
8
月
11
日《民事起诉状》一、二审法院却做出《行政判决书》。第
39
条原告二次起诉早已超过法定(三个月)的起诉期限。第
49
条第二款第三人哈汽实业付文彬出具伪造
94
年
4
月房屋承租证等已构成犯罪。违反《物权法》第
9
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等,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
16
条彭炳有
2000
年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
17
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彭炳有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
66
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及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0
条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行为应属无效。
再审黑龙江省高院行政庭马洪达独自于
2010
年
11
月
2
日开庭,第三人哈汽实业付文彬面对多份真实有效印证,目瞪口呆,中途退庭。庭审中途停止,该庭审笔录申诉人彭炳有等均未签名,此案并未审结。马洪达仍有法不依。再审于
2011
年
3
月
25
日非法驳回。该驳回书与(
2009
)哈行监字第
28
号驳回书内容显示相同抄袭,其要求申诉人签收。申诉人拍照后拒绝签收。数次上访于黑龙江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接待室、省人大信访办等。该人大已做出回复:
“
访字第
2011905253
号《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内容显示:
“
请你院依法接待处理,避免当事人再次上访。
”
该回复于
2011
年
9
月
6
日提交该省法院,至今无果。
为保护该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法律的公平正义。请求有关部门给予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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