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六安新周报 于 2012-2-10 17:52 编辑
香榭花城:宣传册上的飘窗“飘”没了 律师:存在模糊宣传可能 以合同为准 来源:六安新周报 热线实录:近日,市民何女士致电市长热线称,几年前在香榭花城一栋17层的高层,购买了第15层的一套住房,当时在选房时,销售员提供的该套户型的效果图和户型图上都是有飘窗的。 但当拿到房时,才发现飘窗却不见踪影,找开发商理论却置之不理,何女士觉得自己受到了宣传欺骗。 业主: 我的“飘窗”何处寻 在自家的飘窗台上晒着太阳,看着杂志一直是何女士向往的美事。2010年5月份,她买下了位于皖西大道东段“香榭花城”的一套房子,这套房子最打动她的是当时宣传册上的“飘窗”。 2011年12月交房前,何女士想先看一下房子情况,却发现梦寐以求的“飘窗”没了。 今年2月7日,记者来到了何女士家中,房屋还没有装修。“我最看重的飘窗没了,现在主卧和次卧就是两个普通窗户。最让我生气的是合同里的房屋平面示意图上,我所住楼层全没有飘窗,当时我认为这只是框架图就没有在意,可盖好后其他家都有飘窗,我家的飘窗却没有。” 何女士说,买下的这套住房有95平米左右,主卧不是太大也就十几平米。大块的采光玻璃和宽敞的窗台,让人的视野更为广阔,现在没了飘窗显得很拥挤。 “当时也找了开发商,他们说飘窗不做购买面积,算是免费赠送的,但只有14层以下的住房有飘窗,可当时购房时,售房人员却没有说明,而且商品房的宣传册上对飘窗是有标注的,当时我一次性就付清了30万,现在真后悔。”何女士的丈夫在一旁无奈的说道。 开发商: 13层以上没有飘窗 当天下午,记者联系了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倪华章告诉记者,业主提出的宣传册属于“要约邀请”,宣传册只是供业主选择参考的方案而已,而且在宣传册上也注明了:本宣传册所有户型之装修方案均为示意图,仅供参考。 倪华章还说,户型、房屋建造效果,要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当时出售商品房时,我们已将每一层的房屋平面示意图,张贴在醒目位置并做了相关介绍。 倪华章随后将第15层的平面示意图拿了出来,记者注意到在其下方标有以下说明,凸窗(飘窗)仅设在三层到十三层,第十五层设置普通平开窗。 何女士问道,为何不将13层以上,没有飘窗的户型结构进行说明? 倪华章给出了这样的回答,“开发商不可能将每一类户型都做一套宣传册,而且合同上附加的示意图没有飘窗,无需文字说明。” 律师:存在模糊宣传的可能 但要以合同为准 2月8日,记者采访了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兆存,他表示对于此类问题,首先应当看开发商和业主间的合同约定,如合同中明确规定有飘窗,那么,开发商就要按合同约定来办;如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在一定情况下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邀请”,也是具有其法律效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从该事件看,开发商存在模糊宣传的可能,但该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涉及关于飘窗的相关内容,如业主进行诉讼较难得到赔偿。 江兆存说,作为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要对购买行为起到决定性影响的条款,进行强调说明,并且要在合同中有所体现。从而避免因疏忽合同细则或对条款存在模糊理解,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