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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狗“偷出”抢劫罪 打伤狗主人被判三年刑 一点也不亏 本报讯 因偷狗时被狗主人发现,小偷郭某刀棍并用将狗主人打伤,使本来的小偷小摸行为转化成为抢劫,由此构成抢劫罪被判重刑。 郭某是个40多岁的中年人,没有职业。2011年9月21日子夜23时许,郭某带着刀来到木厂镇潘新村,先用含有氰化钾的肉毒杀村民养的狗后再偷走被毒死的狗。 当他正对黄某家的狗下手时被发现,郭某就用手中的木棍打黄某,黄某急忙用羊叉挡住,郭某转身逃走,黄某紧追不舍,追撵100米左右,郭某拿出带着的刀 威胁黄某不要再追,但黄某还是上前与郭某厮打在一起,致左眉弓、左鼻根部受伤。黄某弟弟紧随其后,兄弟两人联手抓获了郭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人发现,为抗拒村民的抓捕、扭送,使用棍棒并用刀具威胁,系当场使用暴力并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由盗 窃转化为抢劫。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处罚,故金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