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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热线] 花正品的钱,却购了“港货”4S 消费者维权后 手机商家全额退款并赔偿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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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花正品的钱,却购了“港货”手机
消费者维权后 手机商家全额退款并赔偿2600元
来源:六安新周报

  热线实录:花了正品的钱,却购买了一部被称作“港货”的手机,而且国内售后服务无保障。近日,消费者杨女士就致电市长热线讲述了这一烦心事。
  前段时间,家住六安某小区的杨女士花了5199元,从解放路一家手机专卖店为女儿购买了一款高端手机,当时,杨女士一再强调,要正品行货,不要“水货”。
  商家信誓旦旦,表示没问题。后来,杨女士在杭州读书的女儿因为手机故障,送到售后服务店维修,维修人员指出,该款手机为“港货”,在内地尚无售后服务网点,并介绍说,在香港销售的手机有“ZP”标志。
  女儿回到六安后,杨女士当即找到当初的经销商,经销商解释说,供货商把货发错了,是“港货”,但质量没问题。就如何处理,双方争执不下。
  无奈之下,杨女士向金安区工商局投诉。经执法人员调查,该款产品确实是该高端手机公司生产。但从手机标志看,该款手机销售区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据介绍,国内行货指由正规渠道从国外原厂进货以及厂商在中国内地工厂生产的手机。国内行货的最大优点就是可享受全国联保,享有厂商承诺的“三包”及售后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手机虽然已经使用了几个月,但消费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港货”,而且“港货”在国内目前没有售后服务,消费者的实际权益受到了侵害,经营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在金安区消协的调解下,手机店经理当面向杨女士表达了歉意,手机商家全额退款,并赔偿消费者2600元,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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