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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立下的遗嘱 让同居十年的小三和原配老婆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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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宁海人陈师傅,有妻有儿,但彼此感情淡薄。从10多年前,他就一直和小三同居过日子。
  去年因病去世前,他留下了一份遗嘱,要把名下的房产留给小三。
  为了这套房子,小三拿着遗嘱,和陈师傅的老婆、儿子对簿公堂。
  这起官司,谁会赢?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他立下遗嘱
要将房子留给同居十多年的小三
  宁海的陈师傅是个电焊工,和妻子李女士感情不和,和儿子小陈的关系也很淡。
  2000年,他认识了林女士,和她好上了。
  林女士也是本地人,婚后没几年,丈夫就因病去世,留下母子俩相依为命。
  儿子中考失利,她想让儿子学门手艺,带着儿子找上了陈师傅。
  没想到,一来二去,两人发生了感情,就此开始同居。
  这十来年,两人就一直这么过着。
  去年2月,陈师傅突患重病。在他住院期间,林女士悉心照顾。
  陈师傅立下了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遗嘱中说,他名下的一幢三层楼房,在他过世后归林女士所有。
法院认定同居有违公序良俗
“正室”母子打赢了官司
  没几个月,陈师傅因病去世了,林女士拿着遗嘱找到了李女士。
  房屋是陈师傅和李女士的共同财产。林女士要求拿走一半产权。
  李女士和儿子小陈坚决不同意。
  林女士把两人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小陈称,订遗嘱时父亲已病重,遗嘱并非他的真实意思表达。
  小陈还说,父亲生前已有配偶,却与林女士长期非法同居,有违公序良俗。
  林女士则表示,陈师傅生病后,就多次说要将房子给她,还立下遗嘱,主动找人进行了公证。
  法院审理认为,陈师傅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合法,但遗嘱内容有违社会公序良俗。
  考虑到陈师傅病重期间,林女士较长时间的照顾和护理,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陈师傅的房产归其妻子和儿子所有,两人付给林女士4万元以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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