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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日炎炎,小商贩于老板在遮阳伞下大声叫卖,张女士骑电动车正好途经于老板店铺,一阵微风吹过,这把遮阳伞突然倾斜,伞面将张女士面部罩住,吓得张女士本能的用手去抓,电动车放空,整个人重重摔倒在马路上,致使张女士门牙跌落两颗,身上、面部多处受伤。张女士当即报警,经过民警协调,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几个月,张女士多次上门找于老板索赔,均遭拒绝。自己的“面子”受损,于老板又不闻不问,张女士十分气愤,为讨个说法,张女士一纸诉状将于老板告至法庭。2012年底这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女士认为被告于老板对遮阳伞管理不善,没有拴牢,造成自己受伤,要求于老板赔偿自己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6257元。于老板却认为遮阳伞并没有倾斜,是原告张女士骑车东张西望,撞到遮阳伞上,而且就算倾斜也是风吹的,自己并没有责任,现让自己非常赔偿那么多钱实在冤枉。
那么于老板对此有没有责任?张女士应不应当获得赔偿呢?
法官释法:遮阳伞为被告于老板所有,其管理不善且放在马路边缘,没有注意交通安全,给路人上行人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过释理说法,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于老板一次性赔偿张女士1500元,这回他不会觉得这笔钱掏的冤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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