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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感情基础不牢固私自人流致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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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8月,原告张某向霍邱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提起与被告罗某的离婚诉讼,经法院审查,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2012年7月张某再次提起了离婚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节,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经人介绍于2010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尚可。同年,罗某顺利怀孕,但罗某在妊娠期间因感冒私自服用感冒药,导致胎儿健康受影响,又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张某获悉后,十分不满,双方因此发生了争吵。2011年3月1日,张某与罗某又发生了吵打,致张某左手被扎伤,后双方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张某随向法院提起了第一次离婚诉讼,被驳回后,于2012年再次提起诉讼,最终达成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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