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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法院调解一起离婚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因性格不合,要求离婚。由于双方已经是第二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婚姻感情确实破裂,法院拟调解二人离婚。
案件当事人张婷语与李振华经人介绍订婚,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结婚登记。后生育两个女儿。在法院主持下,两人亲戚均未参与到离婚诉讼中来,在调解室二人心平气和,就像两个朋友在讨论问题。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婷语与李振华自愿离婚; 二、两个女儿均由李振华抚养教育,张婷语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0元(已付);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寿县的3间平房,双方自愿将该房屋赠予两个女儿,但该房屋不得买卖、出租、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