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云淡风轻看世界 于 2013-4-28 11:55 编辑
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关系纠纷案,并最终认定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婚生子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原告获得88000元经济赔偿。
原告小王与被告小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12月23日婚生子,2009年4月11日,双方补领结婚证,2012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在日常生活中,原告日渐发现儿子与自己不太相似,遂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不支持原告是小宝的生物学父亲,愤怒的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儿子小宝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并要求小丽赔偿因缴纳社会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2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小宝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存在;被告小丽返还原告抚养费、社会抚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至中院,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获得88000元经济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