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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相识并相恋,2011年10月1日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好吃懒做,原告怀孕后,被告不仅没有改掉恶习,反而更加挥霍无度,而且拿走原告银行卡中全部存蓄。因原告拒绝将其所有的位于某小区的房产证加上被告的名字,被告就经常无故责难原告,并且发生激烈争吵。2011年11月,被告哄骗原告回老家养胎,原告回来后发现被告将其房屋非法租赁给他人,并拿走租赁款后再也没有与原告由任何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与婚生子生活非常困难,被告却对此置之不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在婚后二个月就离家出走,对家庭和子女不尽义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自出生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依法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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