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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之恩重于天 养子也应尽孝道
2013年5月30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古碑法庭的法官深入山区,上门调解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朱泽焕、沈厚珍均是年逾七旬的老人,没有亲生子女,两人于1974年收养了李述家为养子,是年李述家只有8岁。两人含辛茹苦将李述家抚养成人。儿子成家后,婆媳之间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以致于相互辱骂、殴打,两家积怨很深。去年,儿子在街道上新建了两间楼房,一家人搬离了旧屋。现在,老人要求儿子把旧屋腾出给他们居住,以改善一下居住环境。但是,儿媳没有同意,并且几年前答应每月给老人赡养费40元的承诺也没有兑现。老人要求村委会调解,没有成功;要求镇政府、司法所调解也没有效果;老人无奈,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这是婚姻家庭纠纷,如果立案、通知应诉恐不利于化解矛盾,应上门进行诉前调解。古碑法庭的法官来到李述家家里,动之以法、晓之以理。从法律的角度说明: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与生父母和生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样的。养父母把养子女养育成人,养子女也应尽孝道,赡养养父母。婆媳之间应该彼此善待,将心换心,和睦相处。如果不尽赡养义务,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女支付赡养费,并且可以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财产赠与他人。养父母也可以要求解除与成年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并且解除收养关系后,如果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可以要求经其抚养的成年养子女给付生活费。
在法官的说服教育下,李述家夫妻俩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即表态愿意把旧屋腾出让给老人居住并当场把钥匙交给老人,还答应每年给老人的住房修缮一次,以保障老人居住。
两代人近20年的积怨在法官的调解下一朝化解,当地群众交口称赞:这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便民的最好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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