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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内一名女性因喝酒过多,被一同喝酒的酒友带去开房,随后遭到强奸。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最终以强奸罪对该名男子定罪处罚。
2009年3月11日晚,被告人方某邀约被害人葛某到六安市“39°慢摇吧”喝酒。当晚23时许,方某将葛某带至六安市鼓楼新天地附近的“怡景快捷宾馆”203房间,把葛某按倒在床,强行脱去其长裤欲行奸淫,遭到反抗,后葛某逃出宾馆。被告人方某随后追撵,将葛某又骗回宾馆203房间,再次将葛某按倒在床并实施了奸淫。案在审理期间,被害人葛某与被告人方某的近亲属自行和解,并对被告人方某行为书面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鉴于其当庭认罪、悔罪,结合自行和解,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