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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死活不还无息大额借款就可以借鸡生蛋生财有道,谁知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财梦难圆。近日,金寨县法院判决被告从借款期满之次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2009年,马某承包潘某所有的石料厂。2010年8月11日,马某因经营需要,立据向潘某借款16万元,约定于2011年1月1日还清。后马某未如期还款,潘某经多次催要无果,遂起诉要求被告马某清偿本金16万及其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未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被告马某于2010年8月11日立据向原告潘某借款16万元,只注明还款日期,而未写明付息;原告潘某接收此借据并交付借款16万元时,双方借款合同生效,并视为此借款不支付利息。被告马某逾期不还,依照《合同法》第20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马某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据此判决:被告马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潘某借款16万元,并从2011年1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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