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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在村道上行走时,被迎面驶来的汽车挂倒,随后又被后面驶来的农用三轮车碾压,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对肇事司机定罪处罚。 
 2013年6月19日6时许,被告人荣某驾驶皖NF218H号小轿车,在新安镇火星村境内沿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方郢大闸附近时,与被害人荣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迎面发生刮擦,致荣某倒地被后面的一辆农用三轮车碾压,后荣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荣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荣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方民事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荣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荣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结合民事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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