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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法官,使农民一贫如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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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领导同志:我叫张金成,男,54岁。河北省文安县李庄村农民,于2006年11月10号与唐山市玉田县杆石桥村邱俊英签订《转让合同》,由邱俊英将其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所承的97亩林地转让我投资经营。且我借资负债投入依约经营。至2007年遭到河北省唐山市汉沽农场法庭对我合法经营97亩林地违法查封致使《转让合同》已被终止合法经营权利被非法剥夺又冻结我银行存款5万元至使我有怨无处申。
事实是 2006年11月我投资26.2万元经玉田县甘石桥村同意,从原承包人邱俊英手中有偿转让,玉田县甘石桥村的97亩林地,邱俊英收我一万元转让好处费,村委会同意签字盖章,合同生效后,我又投30多万元进行经营管理,又栽了3000多棵小树苗,是为了本着将来改善生活条件。谁料2007年12月唐山汉沽农场法庭,无故查封我的林地。我四处奔走了解到,该林地原承包人邱俊英的丈夫刘本正参股的玉田县汇源包装有限公司,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涉诉案在汉沽农场法庭诉讼作出了将我林子抵债的生效判决未送达给我,却查封了我案外人的97亩林地。
我于2008年1月2日向唐山市汉沽农场法庭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附出示证件后,该庭对案件事实没调查也没开庭,于2008年1月4日作出(2007)丰(汉)执字79-3号裁定书裁定“本案异议人张金城与邱俊英所订立转让合同无效,驳回案发人张金城异议”,因此我2008年1月9日向唐山市玉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依法确定林地承包经营权。唐山市汉沽农场法庭又向我送达(2007)丰(汉)执字第79-6号文件《责令交出财产通知书》强制实行。
2008年4月7日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庭下达玉民初字00868号判决书的判决“原告张金城与被告邱俊英签订的玉田县甘石桥村的97亩林地《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但汉沽农场法庭与2008年6月11日仍违法强制实行我5万元存款。邱俊英不服2008年向唐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与2008年12月作出(2008)唐民二终字459号判决书判决 “上诉人邱俊英与被上诉人张金城签订的转让合同,已由汉沽农场法庭下达(2007)丰(汉)执字79-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无效,撤销玉田县人民法院(2008)玉民初字00868号判决”。
我继续讨回公道,历经三年与2010年河北省高院下达(2009)冀民三申字第20号裁定书判决:一·本案指令唐山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停止原判决执行”。但唐山市汉沽农场法庭接到通知后马上组织人抢走我97亩林地5000多棵树木2010年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近三年终于在各方压力下达判决书“一·撤销本院(2008)唐民二终字459号判决书,二·维护玉田人民法院(2008)玉民初字00868号判决。”
迟到的判决给我们一丝光明,但纵观唐山中院和汉沽农场法庭因为一个小合同案长达7年诉讼,为了抢走我的林地,汉沽农场法庭连下三个违法裁定书,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下以裁定为准的判决书。财产抢走了,唐山中院和汉沽农场法庭互相推责,拒不赔偿我财产,比黑社会还霸道。
我是农民,是社会的最底层,如果党·国家·社会·法律也帮不了我,那么真让我绝望了,望领导给我主持公道,依法还我财产,严惩司法机关,枉法裁判为民做主。
细数唐山中院和汉沽农场的枉法行为:
1.合同有效无效是通过审理,而不是裁定的。
2.裁定执行是以判决而行的,而唐山市中院却以裁定而下判决。
3.要求还我应得的财产。
张金城 手机号1331205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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