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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病猪的刑事案件。数被告人为一己私利贩卖病猪,最终受到重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孙某雇用被告人付某货车到被告人王某在霍邱县三元街道的冷库收购病猪和死猪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查实货车上共装载死猪28头,猪皮2张,经秤量病死猪重量为3220公斤。2012年期间,孙某雇用付某农用货车到王某冷库收购病死猪肉500余公斤拉回自家冷库存储。后期,孙某与其丈夫李某将病死猪简单处理后,又雇用付某货车将病死猪销售至六安、金寨、临泉等地的农贸市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王某、李某、付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非法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孙某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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