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四月一日君 于 2013-11-12 15:57 编辑
近期,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审理一起因入住酒店车被盗引起的消费者和酒店的纠纷。
2012年12月24日晚上8点半,原告徐某与同事从合肥自驾车辆至六安入住于六安市一家酒店,住宿时将所带的车辆停放在酒店大门门侧方向的停车场上,但未对停放在车辆内的物品进行登记。次日早晨8点半,原告退房准备离开时,发现车子在鸣叫,应急灯在闪烁,车辆后挡风玻璃被砸碎,原告当时向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警大队到现场后进行了现场勘察,但案件至今未侦破。原告向刑警大队称后备厢存放的六条香烟、五箱白酒全部丢失,价值14360元。原告认为酒店未尽到保管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但酒店方面认为车辆停放地点并非被告的停车场,不属于被告的保管范围之内,被告未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且酒店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店服务合同是指旅店向旅客提供住宿、设备和其他服务活动并向旅客收取费用的协议。此案中,原告入住被告所在的酒店,与被告构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但原告在入住该酒店时未将车辆及车内的物品向被告出示、登记并交付被告保管,公安部门至今未侦破该案件,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警大队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也只是原告的单方陈述,现原告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入住被告所在的酒店时,车辆内有原告所陈述的物品及价值,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内所丢失的物品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至于原告的损失可以等刑事案件破获后通过追赃索回。(徐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