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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网友三问霍邱县公安局各局领导们!撬门入室盗窃处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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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7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 问;尊敬的各位领导;对松滋社区书记;周xx,以及他的妻子陈xx,在2014年1月9日下午2时左右到我家撬门入室盗窃,定性.处罚决定.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处罚决定书上写的清清楚楚.陈xx 【认为】他家猫跑到我家了,【认为.证明不确定】并没有亲眼看到猫在我家。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她和他丈夫周xx携带作案工具,乘我家没人,撬门入室找猫。找只猫何须要撬门?你们公安机关怎么就凭嫌疑人一个【认为办案】实属荒唐。而且对陈xx处罚5日拘留也只是一纸空文,让别人做了担保。

  二 问;尊敬的各位领导;对于社区书记周xx不予处罚,理由是【行为较轻】什么是【行为较轻】整个过程他既是实施者.又是行为人。你们讲他溜锁撬门是受他妻子指使,不是他本意,所以不予处罚。作为一个有民事能力的【社区书记.党员干部】本该时时刻刻【为老百姓着想.为百姓办好事.办实事.关心百姓的冷暖】,对自己对家人要严格要求,对他的妻子批评教育才对,怎么还能伙同他的妻子做出【违法犯罪.伤害百姓】的事?【门是他撬的.作案工具是他携带】.又是【同时被抓】怎么是【行为较轻】?

  反而对我老公在抓小偷过程中,情急之下打了嫌疑人一巴掌,以【殴打他人】做出行政处罚。我老公打他的地方是哪里?什么情况下?处罚书上写的清楚;嫌疑人陈xx右脸上【无明显伤痕】就是说一个手指印都没有,在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受到侵犯】时打了他一巴掌,都受处罚。为什么社区书记周xx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处罚?不以【事实看身份.歧视百姓】。【刑法第245条.宪法第39条】明文规定:公民的住宅是不受侵犯的,没有正当理由.合法手续,不许侵犯她人住宅,实施侵犯的以【非法侵犯他人住宅罪】定论。公安机关这样的处罚与法律法规是背道而驰的。当公民生命财产受侵害时,我们该怎么办?小偷该不该抓?该怎么抓?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谁来保障?

  三 问;尊敬的各位领导;在办理此案时,为什么对我们受害人成在歧视办案.超时效办案.打压式调解,这样的办案过程对不对?
  对百姓【身份歧视 .住宅歧视】这种歧视并不是公安局里哪一个人,而是从【局长.政委.副局长.警长】等等。都在【问】我,以他的身份 到你家能偷啥?你家有啥值钱的东西?他 一个社区书记家里又不差钱?【反问】各位领导你门怎么知道他差不差钱?社区书记工资多少?是不是各位领导家里都不差钱?为什么?百姓家是没钱,还要为解决温饱每天四处奔波,可老百姓有最基本的做人素质.有高尚的品质。有很多老百姓住不起高楼大厦.住不起别墅.住的是窝棚,窝棚是家是住宅是私人的地方.有受法律保护的【同等权利】。【个别】的教师.教授本该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为什么会侵害学生?你们能以他们的 身份地位说,干下龌龊事的不是他?违没违法.犯没犯罪要看事实,不是看身份地位。你们的歧视不可怕,可怕的是你们太世俗。

  本案不是重大案件,也不是复制案件,就因为他头上书记的光环,你们的歧视与世俗,用了最长时效,从2014年1月9日到2月28日结案,接近两个月的时间。是不是超时效?

  从嫌疑人的态度,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直要求你们处罚我老公在抓他们时,打的那一巴掌。对这样【没有素质.没有品质.没有道德.】的人,我们怎么可能接受调解?

  我们从口头上.书面上都写了不接受调解书。但你们还是坚持要求我们接受调解,借入的领导以及其他人员之多,就类似的案子而言是【史无前例】的。还用精神上有问题的人,晚上到我家找我们谈,吓的我们在外边呆了两个多小时,不敢回家。

  后又以【公安.城关镇.社区.村干部】几部门联合,一大帮人开着【警车】三番五次找到我的娘家,下病我80多岁老母亲,你们不敢到羞愧吗?你们不是在调解,是在杀人。

  你们如此【群策群力】到底谁是受害者?是在帮谁维护合法权益?你们不予法律法规于准绳,愚弄百姓。你们说我不懂法,是的老百姓对法律法规了解的是不多。你们是【执法者.懂法者】可你们是在依法办案吗?再好的法律在你们面前都只是一纸空文,再好的政策也是空。【公平.公正】对于老百姓只是个【美好愿望.一个梦】。社区书记夫妻俩的行为,公安局在办案时对我们的歧视与世俗,对我们一家人不管是心理上.还是精神上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件事对我老公打击很大整天郁郁寡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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