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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称交通事故为“柏油路上的战争”、“文明世界的第一大公害”。日前,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
2013年10月26日10时许,刘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S209线梅山河滨路由西至东方向行驶,至河滨路丝织二厂路段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罗某撞倒致伤。罗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罗某符合交通事故中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刘某负全部责任,罗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积极救治被害人,除支付了抢救费用外,另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8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刘某在罗某死亡后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获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项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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