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鳗鱼素有“水中人参”的美誉,价值极高,自然成为偷盗对象。近日,霍山县法院审结了盗窃鳗鱼的刑事案件。
2011年5月至9月和2013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潘某、唐某利用在霍山鳗鱼养殖公司工作的便利,在晚间,一人望风、一人从养殖鱼池里捞取鳗 鱼计330千克,储存销往外省,价值37950元。案发后,潘某主动向公司交代盗窃事实,唐某网上追逃被抓获,二人并已赔偿了公司损失。 案经法院审理,依据犯罪的事实,结合认罪态度、退赔等情节,认定潘某、唐某构成盗窃罪,分别判处一年、十个月刑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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