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姚李法庭审理了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虽然校方不是侵权行为人,但依然被判承担15920.98元的赔偿责任。
学生季某在课间去操场的途中,被给学校送蛋糕的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伤,住院48天,花去医疗费30836.08元。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季某遂将学校及陈某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校方辩称学生季某的损害,是陈某驾驶摩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学校无责任,要求驳回季某对学校的诉讼请求。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学校在安全管理上的瑕疵,导致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在学生课间活动期间在学生自由通行的区域内行驶,致学生季某被撞伤,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发生,虽然陈某负全部责任,但学校在安全管理上有一定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20%的补充赔偿责任,故判赔偿15920.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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