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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寿县两小摊贩因琐事起纠纷 大动干戈致人轻伤一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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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人同是摆摊为生的同行,本应惺惺相惜,却不料为小事大打出手,终致一人轻伤。本案经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2月15日下午,同在寿春镇街边摆小吃摊的杨某与宗某发生纠纷,杨某将宗某鼻子打伤。经鉴定宗某鼻部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杨某主动到寿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杨某与被害人达成6万元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民事方面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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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晕啊 都火拼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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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冲动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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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寿县人好斗啊{: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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