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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未成年人张某、茹某多次入户盗窃后放火烧毁被窃失主家财物一案。 1996年出生的张某与1998年出生的茹某在2013年期间多次使用撬开或用老虎钳别断寿县寿春镇多个小区住户的门锁的方式,入室窃取现金、笔记本电脑、手机、烟酒等多种财物,盗窃后用打火机点燃被窃失主家的棉被、服装等,致使大火蔓延,被窃失主屋内财物被多数烧毁,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周边小区居民因此遭受恐慌。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 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某、茹某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由于茹某在犯罪时未满16周岁,检察机关仅以放火罪起诉至法院。张某在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对于盗窃放火的行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愈来愈高,应该引起家长、学校、社会的高度重视,无论是出于无知、好玩还是其他原因,未成年人最终都会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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