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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农历十二月举办了结婚仪式,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但由于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双方逐渐生出间隙。2002年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即分居生活至今,期间两人也不联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淡漠,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4年4月,刘某走进霍邱县人民法院马店法庭诉请法院判令其与丈夫王某离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法庭在审查相关材料后予以立案,并通知王某到庭了解情况。被告王某也当庭表示愿意与刘某离婚。 主审法官在核查相关事实后,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两人分居满两年,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且双方同意离婚,刘某与王某可以在法庭主持下调解离婚。因双方无子女抚养纠纷及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当即达成调解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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