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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抢夺罪案件。因为嫖资谈不拢,卖淫女趁男子不备,将其挎包夺走逃跑,包内有现金四千余元及银行存折等物品。
杨某某,女,2008年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17日,杨某某在寿县一网吧与花某某认识,二人商量好嫖资后于次日到寿县一旅社开房,事后,杨某某要求花某某追加500元嫖资,花某某不同意,于是,杨某某趁其不备,将花某某挎包夺走逃跑,包内有现金四千余元及其身份证、邮政银行存折、MP3等物品。花某某随即报案,一周后,杨某某被寿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因其曾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其实刑罚既是一种惩戒也是一种救赎,望读者警记,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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