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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长周强,“合法”掠夺公民与抢劫有何两样?(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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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1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院长周强,“合法”掠夺公民与抢劫有何两样?(转载)
2012年5月, 在大庆警方到辽宁盘锦市打击偷窃倒卖原油案件,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大庆警方强
  行将盘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油品3200余吨(其中辽河油田购买国家配额指标油2400余吨),冻结中野化工
  合法资金29855000元。
  2014年1月30日该案在肇州县法院宣布了判决结果,盘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所得收益、单位 犯罪,没收非法所得29855000元,处罚金3000万元,直接责任人刘晓艳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六个月。刘晓艳为盘锦市中野化工有限公司的现金出纳员。
  大家看清楚了,法院判定的是盘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单位犯罪,却把为盘锦市中野化工有限公司
  的现金出纳员刘晓燕给判了刑,定性为“犯罪”直接责任人。结果一出,全社会哗然一片,新奇了,法院
  怎么开始搞发明创造了,按这样的结果发展,不久的将来,我们中国的法院就可以在诺贝尔领域创造出一
  个奖项,还非中国法院摘取不得,无论怎样,这也是荣光。
  冻结的29855000元是在与盘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盘锦市中野化工有限公司无关的辛树宝私人名下,
  与“中野化工”没有一毛钱关系,怎么就给套在了“中野化工”头上?强行的认定为“非法所得”?简直
  就是驴唇不对马嘴,这也算是中国司法史上最辉煌最灿烂的一次“法律认定”,可以载入史册的一次判决
  ,燃鞭放炮吧,但是这样的胜利终究要被钉在世界司法史的耻辱柱上。
  肇州县法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冻结的辛树宝私人是”中野化工“的存款,纯粹的存在有不可告人的
  目的,人为的制造冤假错案。控方并未指控29855000元其中哪一笔且多少金额是非法所得,判决书中只有
  一句“不同程度打给卖油方”来认定为“中野化工”的非法所得,太荒谬。公安机关已多次到开户银行调
  取往来,为何不拿到桌面?公司也将“中野化工”的款项明细经查验购销合同,银行对账单提供检查院,
  法院为何开庭时只字未提?理亏了吧?
  判处盘锦石化单位犯罪为何将中野化工的出纳员刘晓艳为直接负责人,风马牛不相及,且无任何证
  据证明刘晓艳涉及此案。检方指控辽宁省盘锦石化单位犯罪,并未指控“中野化工”单位犯罪,令人不解
  的是,“中野化工”企业的现金出纳员刘晓燕怎么成了“犯罪”直接责任人?法律的依据是什么?
  判决书说:“根据中野内部帐”判盘锦石化“单位犯罪”,又与中野内部何干,假若认为有关联,
  为何不列举哪年、月、日,哪张凭证,数量多少?就如根据张家的收入多少,去判决李家为犯罪单位,简
  直荒唐的不能在荒唐了。
  周强院长,作为最高法院的掌门人,您给评评理,一个没有证据支撑的判决,这难道不是一个冤假
  错案吗?
  古语说,冤有头,债有主,头上三次有神灵,人在做天在看。大庆市肇州县法院这样的渎亵中国神圣
  的法律,自拥特权,把人民的法律所赐予的权力随意践踏,藐视法制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与党中央和习总
  书记的要求背道而驰。
  大庆市肇州县法院不是黑龙江的法外之地,黑龙江也不是中国的法外之地,任何一家法院的判决都
  不能乱判决、瞎判决、黑判决,法律也不是揉面团,任由人为的随意揉捏。
  “夏俊峰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但是如肇州县法院这样没有证据的判决,人为制造冤假错案,
  在中国的社会和历史上是否也是非常危险呢?
  习近平总书记说:“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的利益,决不允许知法犯法和造成冤假错案”。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要坚决纠正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最高检察长曹建明说:“要强化
  程序、证据意识,坚决纠正错案”。中央政法委说:“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一律宣告被告人无
  罪”。
  大庆市肇州县法院,你们判决的是否是错案、冤案和假案?事实清楚吗?证据确凿吗?你们心里是很
  清楚的,要是有证据确认“中野化工”单位犯罪和刘晓燕为犯罪直接责任人,这近三千万元你们可以拿去
  入国库,没有二话, “中野化工”和刘晓燕本人和家属全都会心服口服外加佩服。
  大庆市肇州县法院,在没有证据依托的情况下,采用所谓的“合法”手段来掠夺公民财产,其结果与
  抢劫有何两样?
  事实胜于雄辩,你们敢把底裤晒一下吗?大庆市肇州县法院关于此案是否依据真实的证据进行的冤假
  判决,敢于公开辩论吗?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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