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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王华,今年48周岁,2008年六安市纺织厂下岗工人,2009年再就业于时代超市(现改为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六安店),通过岗前培训合格后分配到百货工作至今。
本人与该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书,2014年该店又与我签订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4年4月19日该店通知我被辞退,同时告诉我,生意不好,企业减员,给予一个月经济补偿,同意就签字,不同意也无所谓,都一样。
我的养老保险由原纺织厂购买至退休,该店告诉我属于协保人员,不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7条,请问领导,该店这种做法合法吗?本人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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