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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互相尊重,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男女双方在婚姻过程中均不能对对方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霍邱县人民法院马店法庭调结一起因家庭暴力诉请离婚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离婚,好聚好散。
2011年初,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在江苏打工期间,李某脾气暴躁,经常辱骂殴打原告赵某。2013年8月,李某因精神病发殴打赵某,赵某报警并当庭提供出警记录,赵某称婚前并不知晓李某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李某经常无缘由殴打方才知晓,现忍受不了被告李某的殴打,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法官通过庭审调查,李某殴打赵某事实存在,至于李某是否构成精神病需提供相应的医疗机构证明,法官认为双方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因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建议双方心平气和的坐下来进行调解,将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一并解决。经法官精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自愿离婚,孩子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赵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5000元,被告李某要为赵某探视孩子提供便利条件。(屠仁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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