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舒城县一位70后男子利用自己的小型客车作为作案工作,在短短5天时间内,作案6起,窃取他人电瓶车等。最终,金某被舒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经查明,其在作案过程中均自驾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到作案地点,实施盗窃后利用该客车转移赃物。金某仅在2013年3月8日至5天时间内,连续作案6起,且频频得手,共计盗窃他人电瓶车及摩托车6辆。金某在一次作案中,被巡防大队逮个正着,就这样落网归案了。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金某已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且被盗赃物已全部退赃、退赔被害人,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且将犯罪工具某牌小型客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朱秀玲)
|
|